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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4年05月20日 10:45      浏览:

高某、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浙0324民初2631号

原告:高文成,男,汉族,住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益文,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品干,男,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吴祝叶,女,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高文成与被告徐品干、吴祝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高文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8月7日起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现暂算至2024年1月24日止利息计543666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与原告是朋友关系。两被告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8年2月7日、2018年8月9日分两笔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吴祝叶账户,由温州港人服饰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2019年8月7日,两被告共同出具书面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1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原告故提起诉讼。

被告徐品干、吴祝叶共同辩称,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法院组织调解。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品干、吴祝叶同意共同归还原告高文成借款980000元,分别于2024年9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于2026年起至2036年止,于每年6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

二、如被告徐品干、吴祝叶按上述约定归还全部款项,则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徐品干、吴祝叶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何一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高文成有权就剩余未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计算利息损失(按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10月7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执行时扣除本案调解后已支付的部分。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计6800元,由被告徐品干、吴祝叶共同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璐郴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林杰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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