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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李燕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2022年12月01日 14:15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执监308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张婷,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杰(系张婷之夫),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执行人:李燕燕,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平怀亮,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岚山区发改局102室)。
法定代表人:平峥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平怀亮,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慧燕,女,l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平峥志,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邹志伟,男,1966年l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申诉人张婷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1)豫执复222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222号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查明,关于李燕燕与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立公司)、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平怀亮、王慧燕、平峥志、邹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郑民一初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
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调解书的全部义务,李燕燕向郑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26日,郑州中院作出(2018)豫01执恢246号执行裁定,裁定:评估、拍卖亚立公司名下的亚立公司矿区分公司密州大道加油站、三叉口石油城、袁庄加油站、龙潭加油站、下庄河石油城、开阳路加油站共计6处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加油设备设施(包括地上地下)。
利害关系人张婷以轮候查封人身份,以评估价格过低,损害其利益为由,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案涉五座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价格进行重新评估,立即停止拍卖,撤销淘宝网挂拍的一切活动,并召开听证会。
郑州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系政府部门经审查,对符合经营成品油的单位进行的行政许可,其本身不具有货币性,只有与加油站等配套设施相依存才有价值。在执行程序中,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由市场检验。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才符合申请重新评估的条件。本案中,张婷申请要求进行重新评估,但没有提交支持其重新评估申请的相应证据,故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张婷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郑州中院作出(2019)豫01执异709号执行裁定,驳回张婷的异议申请。
张婷向河南高院申请复议称,(一)案涉五座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评估价格严重过低(三叉口站75万元、密州大道站95万元、开阳站95万元、下庄河站75万元、龙潭站75万元),严重背离市场价值,与此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水区法院)已经评估拍卖的亚立公司名下袁庄加油站、平陌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393万元、206万元差距过大,损害了张婷轮后查封的合法权益。(二)案涉五座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存在评估价格过高的问题。近半年来,新密市公开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平均价格在30万元/亩,而本案中的评估价格为100-150万元/亩。请求:1.撤销郑州中院(2019)豫01执异709号执行裁定;2.对案涉五座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价格进行重新评估,立即停止拍卖,撤销淘宝网挂拍的一切活动,并召开听证会。
李燕燕称,对案涉加油站的评估已经进行了两次,张婷所提异议是对第二次评估。此次评估程序合法,评估值是参考值,最终价格以拍卖为准。
河南高院查明的事实与郑州中院一致。
另查明,复议程序中,河南高院通知了案涉五座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评估机构的鉴定人吕大伟参加听证。吕大伟指出,金水区法院委托评估的袁庄加油站、平陌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收益法,而案涉五座加油站采用的是市场法即市场询价法。吕大伟也认为采用收益法较符合常理,但需要由亚立公司提交油品的购买、销售账目等相关资料,而亚立公司不配合提交,无法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河南高院认为,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所在位置、道路交通及周边居住经营环境等密切关联,案涉五座加油站位于距离新密市较近的省道公路交叉口,其中密州大道加油站、开阳路加油站位于新密市城区主干道,位置好于金水区法院委托评估的袁庄加油站、平陌加油站,而张婷提交的新密市近半年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未在新密市城区、具体位置不明,故本案评估机构将案涉五座加油站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高于袁庄加油站、平陌加油站及新密市挂牌出让土地单价,并无不当。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系行政许可行为,评估机构鉴定人认可采用收益法评估其价值更符合常理,即依据案涉加油站评估鉴定基准日前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收益推算出此后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收益。但此种评估方法需要审查相应的经营账目资料等,而亚立公司未提交此类资料,导致评估机构无法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通过市场询价法评估案涉五座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价格虽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低,但原因在于方法受限,而非鉴定人不具备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不符合重新评估的情形。
综上所述,河南高院作出(2019)豫执复332号裁定,驳回张婷的复议申请,维持郑州中院(2019)豫01执异709号执行裁定。
张婷向本院申诉称,(一)河南高院遗漏诉讼请求,张婷一直强烈要求郑州中院和河南高院召开专家听证会,但两院均未正面答复。(二)河南高院违反证据规则,以亚立公司拒不提交营业流水为由维持错误评估结果。实际上,郑州中院有能力依职权调取亚立公司相关流水信息。(三)加油站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高,如将其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并拍卖,将严重影响该证书的价格。案涉评估价格严重拉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整个加油站财产价值中的占比,拉高土地使用权价值占比,损害张婷的合法权益。(四)张婷是从全国土地公共交易平台下载证据,证实案涉评估报告中土地使用权价值过高,河南高院认为该证据不具体明确是错误的。综上,请求:对河南高院复议裁定启动再审程序,责令郑州中院暂停对亚立公司五个加油站的拍卖程序。
本院(2020)最高法执监61号裁定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案涉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是否正确,应否重新组织评估。
就本案而言,张婷认为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对案涉五座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评估价格过低,对相应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过高,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向郑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郑州中院在既未查明本案相关执行情况,亦未查明案涉五座加油站相关财产委托评估情况,又未查明该院是否已在法定期限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也未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否已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更未查明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该院是否已在法定期限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等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对张婷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审查处理,存有不当,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河南高院在未对上述事实进一步查明的情况下,维持郑州中院异议裁定,同样不当,亦应予以撤销。综上,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执监61号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执复332号执行裁定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执异709号执行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郑州中院重新审查查明:(一)密州大道加油站的土地、成品油经营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即附属设施和加油设备等财产,该院已于2020年6月12日在阿里拍卖平台公告,于2020年7月16日开拍,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以最高价胜出,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75192433.5元。该院已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19)豫01执恢346号之二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二)2021年2月3日,该院作出(2019)豫01执恢346号通知书,通知李燕燕、亚立公司,拟评估、拍卖亚立公司名下的三叉口石油城、矿区分公司开阳加油站、下庄河石油城站、龙潭路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加油站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加油设施设备。在接到通知后应到该院办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事宜。
郑州中院认为,异议人张婷对亚立公司名下五座加油站即三叉口加油站、密州大道加油站站、开阳路加油站、下庄河加油站、龙潭路加油站的评估报告不服,请求重新评估。执行实施机构已经启动了对三叉口加油站、开阳路加油站、下庄河加油站、龙潭路加油站重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程序,因此,张婷针对该四座加油站的异议请求,已无事实依据,在本案中没有审查该异议请求的必要性,应驳回张婷关于上述四座加油站的异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估价报告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但同时规定了提出异议的期限,目的在于在标的物拍卖之前及时解决对标的物参考价的争议,以确定标的物的参考价,便于进行下一步的拍卖工作。而本案中,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执监61号执行裁定之前,密州大道加油站已经拍卖完毕,执行异议、复议已无法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故应驳回张婷请求对密州大道加油站进行重新估价的申请。
亚立公司认为本案执行依据错误,该公司已不欠李燕燕款项,其应另寻途径解决,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郑州中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豫01执异164号执行裁定,驳回张婷的异议申请。
张婷向河南高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郑州中院(2021)豫01执异164号执行裁定;2.按照(2020)最高法执监61号执行裁定的裁决对案涉三叉口加油站、密州大道加油站、开阳路加油站、下庄河加油站、龙潭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评估报告重新审查,对裁定指出的五个问题全面审查,并对其市场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事实和理由:1.郑州中院委托的河南亚达评估公司对五座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评估价格严重过低,评估价格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还存在故意高估土地价值、低估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价值的问题,作为加油站重要价值的两个组成部分,评估公司一个严重高估、一个严重低评,极大损害了张婷作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轮候查封人参与分配的权利;2.郑州中院违背(2020)最高法执监61号执行裁定,对指出的问题没有进行审查就径行枉法裁判,以其中四个加油站重新启动评估程序为由驳回张婷的异议申请,恶意操弄执行程序,规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监督;3.郑州中院以密州大道加油站已拍卖成交过户为由驳回张婷对该加油站评估报告的异议申请,属本末倒置。拍卖行为本身违法,应予以撤销,并启动执行回转程序。
亚立公司亦不服上述裁定,向河南高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郑州中院(2021)豫01执异164号执行裁定;2.依法确认案涉五座加油站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拍卖密州大道加油站的依据,裁令对密州大道加油站启动重新评估程序;3.依法将本案执行依据民事调解书移送组织审查。
河南高院对郑州中院异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河南高院认为,首先,因张婷对郑州中院2019年委托评估的五座加油站即三叉口加油站、密州大道加油站、开阳路加油站、下庄河加油站、龙潭加油站的评估报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认为评估价值过低,请求重新评估。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执监61号执行裁定,要求郑州中院对上述五个加油站的评估报告是否正确重新进行审查。郑州中院已于2021年2月3日启动了对其中四个加油站即三叉口加油站、开阳路加油站、下庄河加油站、龙潭加油站的重新评估程序,因评估事实发生变化,没有必要再对原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待郑州中院对四个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价值重新评估后,张婷如仍不服,可对重新评估结果提出执行异议。关于密州大道加油站,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之前,郑州中院已于2020年7月17日对该加油站的土地、成品油经营权、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加油设备等财产通过阿里拍卖平台拍卖成交并作出成交过户裁定送达给买受人及有关机关,该加油站所有权已归买受人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再属于被执行人亚立公司的责任财产,再对原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已失去实际意义和价值。故郑州中院裁定驳回张婷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其次,郑州中院(2021)豫01执异164号执行裁定审查的是利害关系人张婷对案涉五个加油站的评估、拍卖行为所提的执行异议,被执行人亚立公司并未就案涉加油站的评估拍卖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过执行异议,应视为对相关执行行为的认可。现亚立公司在既未提出异议请求,相关请求事项未经异议审查,且(2021)豫01执异164号执行裁定已驳回张婷的异议申请的情况下,直接对该异议裁定申请复议,不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且其所提主要复议请求与张婷相同,前述已经评判,另其对执行依据所提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范围。
综上,河南高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豫执复222号执行裁定,驳回张婷、亚立公司的复议申请。
张婷向本院申诉,请求:1.撤销河南高院复议裁定和郑州中院异议裁定;2.撤销郑州中院(2019)豫01执恢346号之二拍卖成交执行裁定,或责令郑州中院对该加油站拍卖案款执行回转,按市场价值对评估报告中土地、地上建筑物和成品油批准证书的价值比例重新划分、重新分配;3.郑州中院按照(2020)最高法执监61号执行裁定要求对案涉其余四个加油站的评估报告重新审查。事实和理由:(一)郑州中院委托河南正达评估公司对亚立公司名下五个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评估价格严重过低,背离市场价值,损害张婷作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轮候查封人参与分配的权利。(二)郑州中院、河南高院对于(2020)最高法执监61号执行裁定指出的五个方面问题均未审查,直接驳回张婷异议申请,存在不当。(三)郑州中院对四个加油站重新启动评估,却对之前的错误评估报告没有进行任何审查,恶意操弄执行程序,规避本院监督。(四)郑州中院、河南高院以密州大道加油站已拍卖成交为由,驳回申请人异议申请,拒不对拍卖依据的错误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张婷申请对案涉执行标的物重新评估、拍卖款重新分配的主张能否成立。
首先,(2020)最高法执监61号执行裁定发回重审的主要理由是认为,郑州中院、河南高院针对原评估报告结论的审查,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本案相关执行情况、案涉五座加油站相关财产委托评估情况、是否已在法定期限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否已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是否已在法定期限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等事实。发回重审过程中,因郑州中院已启动对于四个加油站即三叉口加油站、开阳路加油站、下庄河加油站、龙潭加油站的重新评估程序,意味着原评估报告结论已不作为拍卖参考价格,原评估结论亦不再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发生效力,因此,郑州中院认为张婷针对原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基于的事实发生了变化,已无审查的必要,该意见并无不当。本次重新评估程序结束后,张婷对于重新作出的评估报告仍有异议的,与本次异议并非针对同一执行行为,可再次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其次,关于(2020)最高法执监61号执行裁定作出前已拍卖成交的密州大道加油站应否撤销拍卖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监督审查期间,并不中止执行。在本院未要求郑州中院中止执行的前提下,郑州中院启动对于密州大道加油站的拍卖并无不当。并且,评估报告只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本案系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处置,拍卖标的物的实际价值通过拍卖市场检验后成交,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拍卖程序存在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因密州大道加油站已拍卖成交,对于拍卖保留价参考的评估报告已无审查基础和必要性。
综上,张婷的申诉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婷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马 岚
审 判 员  刘慧卓
审 判 员  朱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盛 强
书 记 员  邵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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