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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殷忠武、杜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0年01月03日 22:35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执4730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营业场所镇江市黄山南路6号黄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891855429。
负责人:朱希庭,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丹阳市鼎众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84993601C。
法定代表人:殷忠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505805R。
法定代表人:凌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00150846。
法定代表人:黄敏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殷忠武,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杜鹃,女,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张金凤,女,汉族,1946年11月1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胡锁忠,男,汉族,1943年11月1日生,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丹阳市鼎众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忠武、杜鹃、张金凤、胡锁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标的为26506811.81元。
经查,2019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9年9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部分存款18137.09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所有的牌号为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汽车各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12月2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2019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查询系统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丹阳市××环路北侧××土地使用权【××国××(××)××】、××环路北侧××土地使用权【××国××(××)××】、××齐梁路东侧、××南侧××土地使用权【(××)××】、××齐梁路东侧、××南侧××土地使用权【(××)××】、××齐梁路东侧、××南侧××土地使用权【(××)××】、丹阳市××土地使用权【(××)××】、××东路的房地产【房产证号:**××67,土地证号:(2005)073**】。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化肥路21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码:丹房权证云阳镇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土地证号:(2012)003**】。
2019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拘留、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殷忠武、杜鹃、张金凤、胡锁忠、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拟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故未能实施。
2019年12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执行线索通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申报债权告知书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王 俊
审 判 员  刘蔚彤
审 判 员  马俊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贺雯雯
书 记 员  朱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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