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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李梦林与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1月03日 22:34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民初5118号
原告:李梦林,女,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旻,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辉,男,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李梦林诉被告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袁辉在原告李梦林的公司做驻厂管理期间,以需要添置空调等物品为由,多次支取款项。2016年11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三份及承诺书一份。虽然借条系向原告出具,但承诺书载明系欠公司(常州市峻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钱,且原告是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本院认为,被告和公司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而非个人之间存在纠纷,故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梦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繁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

汪小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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