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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2022年12月08日 08:40      浏览: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783执3874号

申请执行人郭明良,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晓东,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萍,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郭明良与被执行人金晓东、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明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晓东、徐萍归还申请执行人郭明良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金晓东、徐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金晓东、徐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晓东、徐萍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晓东、徐萍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被执行人金晓东、徐萍名下有银行账号,本院已冻结,因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截至2021年1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债权15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晓东、徐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金晓东、徐萍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晓东、徐萍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金晓东、徐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郭明良。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金晓东、徐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3执38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益波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杜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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