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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2022年12月08日 08:39      浏览: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783执369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方益洪,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国平,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国平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59919.14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为5790.68元,以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7元、执行费223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李国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国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国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国平名下登记有位于东阳市XXX的房地产,本案已依法查封,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有价证券。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并已划拨到款1494.43元。截至2021年1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94.43元,受理费1807元、执行费2236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国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李国平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国平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李国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李国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国平在本院已有2件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3执36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益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戚婷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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