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学院概况 | 教学工作 | 科学研究 | 党建工作 | 学团工作 | 招生就业 | 校友专区 | 知识产权 | 下载中心 
站内搜索:
 
  下载中心  
 
 教师管理规定 
 学生管理规定 
 法学资源库 
 法律案例库 
 
  法律案例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下载中心 > 法律案例库 > 正文
 
黄桂香、李梨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年12月07日 18:23      浏览: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024民初2024号
原告:黄桂香,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无业,住崇仁县。
被告:李梨花,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
原告黄桂香与被告李梨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桂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梨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桂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或货款)计人民币17万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自2021年9月2日计算至2021年11月2日),合计人民币176000元;诉讼后的利息自2021年11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按月息(或年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2日,被告李梨花因自己困难向原告黄桂香借款17万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借条,拟证明被告尚欠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事实。
被告李梨花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本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认定,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李梨花以做酒销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桂香提出借款,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70000元,被告于2019年3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桂香现金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元)月息3400.0元”,并双方约定按月给付利息。之后被告按约定的利息给付至2021年6月2日止,余欠本金和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资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自2020年8月20日始的利息,应按原告起诉时即2021年1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3.85%的4倍(年利率15.4%)计算,被告按月率利2%支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标准,超出部分抵扣下月本金,因原告未举证每月还款时间,故酌定按出具借条日期即每月2日为被告归还利息日,截至2021年6月2日被告尚欠本金为157812.66元(详见表格)。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170000元,应予调整。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梨花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桂香借款本金157812.66元及利息(以本金157812.6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始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被告李梨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黄桂香负担181.87元,被告李梨花负担1728.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城西支行,款项:上诉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上述款项义务人向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缴纳,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西银行崇仁支行,账号:7949********。
审判员  肖志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章李琴
黄桂香诉李梨花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表
序号
借款时间
借款本金
借款
利率
计息时段(月)
还款金额
截止时间
实际利息
尚欠本金
1
2020/8/20
170000
0.0128
0.43
1462
2020/9/2
935.68
169473.68
2
2020/9/2
169473.68
0.0128
1
3400
2020/10/2
2169.26
168242.94
3
2020/10/2
168242.94
0.0128
1
3400
2020/11/2
2153.51
166996.45
4
2020/11/2
166996.45
0.0128
1
3400
2020/12/2
2137.55
165734.01
5
2020/12/2
165734.01
0.0128
1
3400
2021/1/2
2121.40
164455.40
6
2021/1/2
164455.40
0.0128
1
3400
2021/2/2
2105.03
163160.43
7
2021/2/2
163160.43
0.0128
1
3400
2021/3/2
2088.45
161848.89
8
2021/3/2
161848.89
0.0128
1
3400
2021/4/2
2071.67
160520.55
9
2021/4/2
160520.55
0.0128
1
3400
2021/5/2
2054.66
159175.21
10
2021/5/2
159175.21
0.0128
1
3400
2021/6/2
2037.44
157812.66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

 

梧州学院官网 广西大学 四川大学 广西科技大学 武汉大学 中山大学 桂林理工大学 西大文学院 西大法学院 北大中文系
北京师范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玉林师范学院 梧州日报 西江在线 梧州法院 中国法院网 人民网

Copyright © 梧州学院法学院  地址:梧州市万秀区富民三路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