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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年10月07日 17:03      浏览: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用)
(2021)湘0481刑初684号

公诉机关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胖子”,男,1998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湖南省耒阳市哲桥镇。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7年10月29日、2018年6月10日、2019年12月4日被行政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1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6日被耒阳市公××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耒阳市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衡耒检刑诉〔2021〕330号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第二次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罗延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谢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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