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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茌平区医疗保障局、聊城诚栋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2年10月07日 07:05      浏览: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523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医疗保障局,住所地茌平区新政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昕,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厚龙,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聊城诚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铝城路867号。
法定代表人:张铎,经理。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聊茌医保处字【2020】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聊城市茌平区医疗保障局作出聊茌医保处字【2020】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自2016年4月至2020年5月共欠缴医疗保险费176526.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欠缴医疗保险费2.5倍的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壹仟叁佰壹拾伍元(441315.00元)。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茌平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9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没款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医疗保障局作出的聊茌医保处字【2020】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茌平区医疗保障局作出的聊茌医保处字【2020】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袁保昌
人民陪审员  吴栋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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