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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熊善芳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2月06日 10:32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237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国华,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重庆市巫山县。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巫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彤,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泽银,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简阳市。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巫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舒卫,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雨,男,1993年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重庆市綦江区。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巫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文,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简阳市。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巫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夏青,重庆天森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善芳,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巫山县。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5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巫山县看守所。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8]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国华、许泽银、陈雨、李文、熊善芳犯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祖清、检察官助理马唐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国华、许泽银、陈雨、李文、熊善芳及其辩护人刘彤、舒卫、夏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谭国华加入了一个在澳门地区从事卖淫活动的微信群。被告人谭国华通过微信群搜索附近的男性,推介卖淫活动,双方谈好价格后,被告人谭国华将嫖娼人员住宿的酒店名、房间号、电话号码或者微信昵称等信息发送到微信群,为卖淫女介绍嫖娼人员分成嫖资的一半。
2017年3月,被告人谭国华联系被告人许泽银、陈雨、李文、熊善芳等人来到广东省珠海市,与被告人谭国华一起从事上述介绍卖淫的活动。被告人许泽银、陈雨、李文、熊善芳等人将微信头像设置成女性图片,使用“NZT”等软件同时在手机上登录多个微信号,使用“天下游”等软件将微信定位在澳门地区,搜索附近的男性,推介卖淫活动。双方谈好价格之后,被告人许泽银、陈雨、李文、熊善芳将嫖客的信息(包括酒店名称、房间号、电话号码或者嫖客微信昵称)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谭国华,被告人谭国华再将上述嫖客信息发给卖淫女微信群,卖淫女根据微信群里的信息,到嫖娼人员住宿的酒店房间完成性交易,收取嫖资后,将其中50%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谭国华。被告人谭国华按嫖资的20%向被告人许泽银、陈雨、李文、熊善芳等人支付提成。
2018年2月,被告人谭国华租赁了重庆市九龙坡区金科西城9幢33-4室,安排被告人许泽银、陈雨、李文、熊善芳等人在该租赁的房屋内,以上述方式,继续从事介绍卖淫活动。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谭国华、许泽银、陈雨、李文、熊善芳等人介绍卖淫女韩某、全某、易某、彭某、王某、杜某、刘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共计500余次,非法获利共计23万元人民币。按照事先约定,被告人许泽银个人非法获利共计39560元、陈雨个人非法获利共计34780元、李文个人非法获利13440元、熊善芳个人非法获利共计13400元。
2018年4月12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金科西城9幢33-4室将被告人谭国华、许泽银、陈雨、李文、熊善芳抓获。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国华、许泽银、陈雨、李文、熊善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谭国华、许泽银、陈雨、李文、熊善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谭某1、谭某2、钟某、韩某、全某、易某、彭某、姚某、李某等人的证言,重庆市公安局出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重庆市涪陵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辨认、指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国华、许泽银、陈雨、李文、熊善芳为他人卖淫嫖娼居间介绍,分成卖淫收入,其行为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犯罪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国华、许泽银、陈雨、李文、熊善芳共同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国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泽银、陈雨、李文、熊善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国华、许泽银、李文、熊善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雨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国华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泽银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陈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文、熊善芳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各人民币3万元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国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的被告人谭国华的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泽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的被告人李文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国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拆抵刑期一日。限从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泽银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拆抵刑期一日。限从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雨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柒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拆抵刑期一日。限从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文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拆抵刑期一日。限从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熊善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限从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六、追缴被告人谭国华、许泽银、陈雨、李文、熊善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0元,上缴国库。
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用于实施犯罪的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头或者书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绍国
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
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龚雪梅
书 记 员  干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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