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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爱东、汤文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2月05日 19:43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9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爱东、汤文豪等14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邱爱东,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诉讼代表人:汤景华,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诉讼代表人:池增国,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诉讼代表人:廖永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诉讼代表人:陈传佺,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尤猛军,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唐登杰,该省人民政府省长。
再审申请人邱爱东、汤文豪等14人诉被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州市政府)行政不作为及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建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闽01行初40号行政判决:驳回邱爱东、汤文豪等14人的诉讼请求。邱爱东、汤文豪等14人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闽行终34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邱爱东、汤文豪等14人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邱爱东、汤文豪等14人请求本院:1.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确认福州市政府不履行保护申请人民主权利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作出实质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其民主权利与自由没有得到保护;2.其在一审、二审中未被采纳的证据应当被法院采信,这些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本院认为:本案中,邱爱东、汤文豪等14人概括申请福州市政府履行职责,保护其民主权利,请求抽象且不明确。福建省政府依法定程序受理审查邱爱东、汤文豪等14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送达,并无不当。据此,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及驳回上诉,亦无不当。
综上,邱爱东、汤文豪等1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邱爱东、汤文豪等14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
附:再审申请人名单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爱东,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景华,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池增国,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永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传佺,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文豪,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国金,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敏,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国,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春俤,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咸文,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红光,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优福,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振武,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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