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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洪行政监察(监察)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2月05日 19:41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9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殷洪,男,193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再审申请人殷洪诉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通市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苏06行初83号行政裁定:对殷洪的起诉,不予立案。殷洪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苏行终845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殷洪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殷洪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提审本案。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其应于1995年8月18日离休,且适用中组发(1988)10号文第二款之规定,办理离休。2.其向市长反复反映,并向南通市委组织部提出督促办理,但不见效;3.退休改离休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本案中,殷洪主要对其反映的“干部退休改离休”问题,要求南通市政府履行监督职责。首先,干部的退休、离休问题属于国家机关内部人事管理问题,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要求南通市政府对上述事项履行的层级监督职责,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一审裁定对其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殷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殷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 岩
审判员 王晓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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