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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丽珠、福建省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2月05日 19:36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6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丽珠,女,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唐登杰,该省人民政府省长。
再审申请人袁丽珠诉被申请人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建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闽01行初54号行政判决:驳回袁丽珠的诉讼请求。袁丽珠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闽行终57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袁丽珠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丽珠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福建省政府作出该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其无法通过合理渠道获知本案诉争的批复内容,且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期限的举证责任在于福建省政府;3.2016年10月10日,其从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答复中得知闽政文[2013]290号,因此其于2016年10月18日向福建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4.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福建省政府作出的案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福州市马尾区政府、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22日分别发布了《马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了批复文号、征地位置及15日公告期限等内容,且当天在《福州日报》与琅岐镇凤窝村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另外,袁丽珠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也表明其已知晓琅岐环岛路征迁项目。由此,袁丽珠至迟于2013年底就已知晓琅岐环岛路征迁项目及闽政文[2013]290号批复的内容,但其于2016年10月才申请复议,明显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福建省政府依法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后,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据此,一审判决驳回袁丽珠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亦无不当。
综上,袁丽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袁丽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 岩
审判员 王晓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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