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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福刚、郭爱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2月05日 13:10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6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福刚,男,达斡尔族,1983年10月10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爱永,女,鄂温克族,1956年10月29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春锋,女,达斡尔族,1978年11月20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福君,男,达斡尔族,1985年10月10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玲,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巴特罕大街党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索曙辉,该自治旗旗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
法定代表人熬晨光,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水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
法定代表人王玉柱,局长。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堤防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法定代表人郭永全,主任。
再审申请人杜福刚、郭爱永、杜春锋、杜福君因诉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土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水务局要求确认土地征收行为无效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行终5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福刚、郭爱永、杜春锋、杜福君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征收涉案土地没有取得征地批准手续,且2000年违法占地时亦未依法告知申请人诉权;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二审法院继续审理或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系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正确。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诉称,被申请人于2000年对涉案耕地实施征收并占用,进行“嫩江干流库莫屯-甘河口段防洪应急工程”项目建设,故申请人在当时至少应当知道征占事实,即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其于2017年提起本次诉讼,已经超过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据此,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另,杜福刚、郭爱永、杜春锋、杜福君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经审查,尚不足以否定原审生效裁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杜福刚、郭爱永、杜春锋、杜福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福刚、郭爱永、杜春锋、杜福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杨科雄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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