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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2月05日 12:16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7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忠,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美,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
法定代表人:胡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福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板村东三里25-27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庭,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张跃煌,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园居委会)诉被申请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翔安区政府)、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原为翔安区农林水利局)林权行政登记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闽02行初54号行政裁定:驳回东园居委会的起诉。东园居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行终82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东园居委会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园居委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行政裁定,发回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二审法院违反全面审查的法律规定,未进入实体审理。2.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谨慎考虑。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东园居委会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根据一、二审对相关证据予以查明证实,2007年12月7日,时任东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张水平代为领取讼争林权证,可以认定东园居委会自2007年12月就已经知道诉争林权证的具体内容。东园居委会于2016年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据此,一、二审分别裁定驳回起诉与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东园居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 甫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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