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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鳄鱼恤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2月05日 12:01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47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普罗旺斯路23、25号。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斯·乌得雷,该公司法律及公司事务部执行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军,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娟,该局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CARTELOCROCODILEPTELTD)。住所地:美属萨摩亚群岛阿批亚217号信箱境外商会。
法定代表人:易倩如,该公司董事。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鳄鱼恤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道680号丽新商业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林建名,该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冬,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以及二审上诉人鳄鱼恤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10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夏君丽
审判员  郎贵梅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丽
书记员王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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