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学院概况 | 教学工作 | 科学研究 | 党建工作 | 学团工作 | 招生就业 | 校友专区 | 知识产权 | 下载中心 
站内搜索:
 
  下载中心  
 
 教师管理规定 
 学生管理规定 
 法学资源库 
 法律案例库 
 
  法律案例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下载中心 > 法律案例库 > 正文
 
林世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2月05日 11:58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0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世平,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绣山路321号行政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姚高员,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林世平诉被申请人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温州市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浙03行初338号行政裁定:驳回林世平的起诉。林世平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浙行终4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林世平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世平请求本院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案涉的征地《公告》行为涉及其切身利益,是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林世平在原审的诉求为请求撤销温州市政府作出的2017年第706号《征收土地公告》。该《征收土地公告》系行政征收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就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与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林世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林世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强
审判员  何君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

 

梧州学院官网 广西大学 四川大学 广西科技大学 武汉大学 中山大学 桂林理工大学 西大文学院 西大法学院 北大中文系
北京师范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玉林师范学院 梧州日报 西江在线 梧州法院 中国法院网 人民网

Copyright © 梧州学院法学院  地址:梧州市万秀区富民三路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