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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2月05日 11:54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5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马金林。
委托代理人汤鹏,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金林因诉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益阳市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终12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马金林申请再审称,马金林的诉讼请求为确认益阳市政府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而非要求审查企业改制行为,益阳市政府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本案中,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通湖区人社局)于2017年12月30日向马金林颁发《职工退休证》,退休类别为农业职工。马金林对《职工退休证》所确定的退休类别不服,于2018年2月12日向益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益阳市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马金林于2018年4月23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益阳市政府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因大通湖区人社局颁发的《职工退休证》影响马金林的退休待遇,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益阳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属于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二审法院本应判决确认益阳市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一、二审法院却裁定对马金林的起诉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指正。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益阳市政府于2019年11月8日受理了马金林的复议申请,并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益府复决字〔XXXX〕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马金林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已经得到保障。本案若再启动再审改判确认益阳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徒增当事人的诉累,故本案不予再审。
综上,马金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金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杨志华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滨
书记员陈健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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