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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1月07日 23:26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49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 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科技园政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多洪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8号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鹰潭金蝉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袁曦龙)。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圣水山农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不老屯镇学艺厂村。
法定代表人:彭广霞,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善忠,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康安路58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鹰潭合伙企业)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圣水山农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善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8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农商行朝阳支行涉案债权转让给信达北京市分公司后,双方于2011年2月1日在《金融时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宝丰公司及陈善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我方在本案中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2007年7月16日至2011年5月29日,债权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朝阳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应当在2011年5月29日前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并从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之时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尽管农商行朝阳支行、信达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2011年2月1日在《金融时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保证期间向我方主张过权利,其于2011年2月1日在《金融时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不能对作为保证人的我方产生催收的实质性影响。我方不存在下落不明导致债权人无法在保证期间向其主张权利的情形,本案中所提及的公告催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能产生向我方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我方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规定,认定涉案债权人通过债务催收公告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我方主张了权利,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中债权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我方主张过权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方应免除保证责任;(三)原审没有参照适用最高法的 指导性案例,再审应改判。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书》《保证担保承诺函》《分户债权转让协议》《资产划转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宝丰公司对涉案债务的保证期间为2007年7月16日至2011年5月29日。农商行朝阳支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后,双方于2011年2月1日在《金融时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宝丰公司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鉴于涉案债权人已通过债务催收公告方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其后,信达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信达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鹰潭合伙企业,各债权人分别于2011年9月29日、2013年8月21日、2015年8月18日、2017年8月15日、2018年1月29日发布了催收公告,通知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已经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判决宝丰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宝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宝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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