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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股份经营推动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2024年03月08日 09:24      浏览:

用股份经营推动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骆庆国 

(梧州学院,广西 梧州 543002) 


摘 要十九大报告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根据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法治建设无疑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属于中心环节。实践证明,农村法治建设靠政府的主导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自主演进缓慢的特质既不能满足预期,也不具备应有的条件。农村法治建设离不开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因此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到农村法治建设中来才是上策。当然,根据农村与农民的现状,农民的参与离不开经济利益的驱动。要实现农村法治与农民利益的结合并进,具备利益分享功能和规模化、法治化特质的股份经营是不二的选择。 

关键词股份经营;依法治国;“三农”问题;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292X(2018)06- 0123- 0


Thinking on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n Rural China by Share Managemen

LUO Qing-gu

(Wuzhou University, Wuzhou Guangxi 543002, China)


Abstract:In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the nineteenth reports put forward the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combining the autonomy,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virtue. According to the request of the nineteenth reports on speeding up the modernization of agricultural rural area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s undoubtedly in the central link in the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Practice has proved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rule of law depends on the government leading and did not receive the expected eff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low evolution can neither meet expectations nor meet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rule of law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role of farmers, so it is the best way to guide farmers to participate activel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Of course,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ural and farmers, the participation of farmers can not be driven by economic interests.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combination of rural rule of law and the interests of farmers, it is the best choice to share the function of benefit sharing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rge-scale and rule of law.

 Key words: Stock management; Rule of law by law; The problem of agriculture, rural and rural areas; Rural revitalization


一、问题的提出 

十九大报告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十四条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十九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最新表述,“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是十九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再部署,“法治”作为十九大报告的高频热词共出现 81 次。梳理十九大报告可以发现,通篇都贯穿着“依法治国”的理政思路:国家安全,需要加快法治建设;社会治理,需要法治方式;惩治腐败,需要厉行法治;百姓福祉,需要法治保障;执政兴国,需要法治思维。可以预见,党的十九大之后,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发挥更加基础性的作用,十九大报告为我国依法治国掀开了新的篇章。   

毋庸讳言,要实现法治中国,就必须要解决农村和农民的法治化问题,没有农村和农民的法治化,不仅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也将没有整个中国的现代化。然而,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不仅决定了中国法治化的重点在农村,同时难点也在农村,其关键点则在农民。因此,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 和 1999 年 3 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 《宪 法》 以来,有关农村的法治化建设问题一直是学界高度关注的领域。以中国知网(CNKI)文库为数据来源,自 1998- 2017 年 的近 20 年间,围绕农村法治建设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有 1127 余篇。从宏观的角度对以上研究进行梳理概括,其基本思路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立法为本位、以国家主导推进或农村自主演进为进路的研究范式,即以立法实现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的完善,以普法达到农民法律知识的普及,以法律实践促成农民法 律意识的生成。如李昌麒[1]的农村法治建设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胡章平[2]的依法治国视域下的新农村法治建设;陈嫡[3]的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困境消除对策等。但纵观我国农村目前的法治现状不难发现:立法为本位法治不足以自行,国家为主导法治 不足以深入人心,农村自主演进不足以抵御传统人治之思维。不足以深入人心,农村自主演进不足以抵御传统人治之思维。

党的十九大报告不仅重申“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且为解决“三农”问题提出并制定了乡村振兴战略。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十九大报告把乡村治理摆在了一个突出的位置, 提出了构建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以自治内消矛盾,以法治定分止争,以德治春风化雨。诚然,如果将乡村治理放在法治中国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高度进行审视,不难看出,农村法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农村法治建设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到新阶段的历史背景下,有关农村法治建设的研究必须 要有新的思路和举措。

二、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 

1.缺文化: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生成的文化

文化代表了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并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起潜移默化的引领作用[4],因此,法治文化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文化的生成不仅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尊法、护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而且还可以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环境。然而,由于古代中国长期实施人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使得人治在中国长期取得压倒性优势,法治则沦为人治的附庸,其结果是人治文化日盛、法治文化日衰。特别是封建时代“县以下皆自治”的统治样式,使得广大农村地区长期生活在人治的羽翼之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不仅不能生成法治文化,反而形成了“无讼是求”的反法治的社会文化心理。当前,农村强势的人治传统严重阻却法治文化在农村的生成,而宗族文化的兴起则使法治文化生成所需要的个体权利意识被淹没在宗族的群体意识当中[5]。诚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努力从来就没有停息,农村的法治文化和农民的法律意识已经开始萌芽,但接踵而至的司法不公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掉了我们在法治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办事看人、遇事找人和解决问题求人”的行事风格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正因为如此,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2. 缺主体:缺乏推动法治建设向前发展的主体 

法治的实现最终离不开人的努力,人民群众是法治建设的力量源泉和最终推动力量,因此,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和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党和政府尽管对农村法治建 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社会各界也给予了很大帮助, 但至今仍然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究其原因就是当下的农村缺乏法治的主体,无论是主体的质,还是主体的量,都不能满足农村法治建设的需要。首先,从质的角度,农民还缺乏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由于缺乏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他们难以成为从内心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的群体;由于缺乏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他们难以养成无事守法、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 ,因而难以成为农村法治建设的依靠力量;其次,从量的角度,由于缺乏现代产业的依附,传统农业比较效益差的特质使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离开故土外出务工,造成农村劳动力的空心化趋势;另外,城乡二元体制和户籍制度所造成的城乡发展不平衡,加剧了农村青壮劳动力,特别是有文化的青壮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些因素的叠加不仅使农村劳动力出现了空心化, 而且还出现了人口素质空洞化,这样的农民群体难以成为农村法治建设的群体担当。十九大报告将“产业兴旺”摆在乡村振兴战略的首位,无疑具有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

 3. 缺动力:缺乏推动法治建设向前发展的动力 

当前农民对农村法治建设的态度概括起来就是:不理解、 不关心、不回应,即对国家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不理解,对国家推进法治农村的举措不关心,对国家实现法治农村的期盼不回应。概言之,法治建设在农村的推进缺乏应有的动力。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状况?原因一是如上文所述,农民缺乏法律意识 和对法律的信仰;二是农民理解不了法治对于全社会的意义; 三是农民感受不到法治与其经济利益之间的内在联系,摆脱经济现状的窘迫才是他们的追求所在。 

农民是农村法治建设的主体,是农村实现法治的依靠力量和希望所在,没有农民的法治化就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因此,要使农民真正成为法治的主体,就必须让农民发自内心地接受法治。要使农民发自内心地接受法治,由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 就必须为农民参与法治创造需求,找到农民参与法治建设的 “兴奋点”。这个兴奋点就是“经济利益”,也就是将农民所追求 的经济利益与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变过去农村法治建设由政府主导和农民自主演进模式为利益诱导模式,将农村的法治建设引入到农民对自身经济利益的关切中去。 

三、用股份经营推动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可行性 

1.对以往农村法治建设模式的反思

国家主导型的法治建设模式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有着不可置疑的正当性,但没有主体的自动参与和内心确信,外力的强力推进是无法实现法治的。但商鞅“作法自毙”的故事似乎 告诉我们,靠外力是可以实现法治的,可“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的无奈表达明确告诉我们,秦人之法治是暴力之治,是一种变异了的法治,与现代文明社会所倡导的法治有着根本性的不同。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我们不可能学商鞅借斧钺之暴力让百姓臣服于所谓的法治之下,这种罔顾人们基本权利的法治早已被现代社会所摒弃。因此,在采用国家主导型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国家凭借自身的强制力迫使人们按照统治者 预先设定的窠臼达到法治彼岸的做法,已丧失其法理上的正当性。同时,法律作为一种理性的工具,难以使人产生如同宗教般的信仰,而且法律的适用往往还要付出不菲的成本,因此, 在一个充分实用主义氛围的群体里,光靠外力的灌输难以在他们的头脑中产生法的意识。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用事实证明了国家主导型的法治化推进模式是一种难有大作为的范式。

自主演进型的积极意义在于它肯定了农民是农村法治建设的主体,农村的法治化本质上就是农民的法治化。但它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自主演进型法治化的动力问题,本质上还是一种放任消极的法治化模式。因为寄希望于农民法治意识的集体觉醒和实现对法治化的能动推动,确实 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这样的判断并不是基于先验的偏见, 而是基于中国农村和中国农民现实状况所得出的结论: 

第一,中国农村无法提供法治自主演进的社会条件。首先,从物质要素的角度,法治化对应的经济形态是市场经济, 尽管改革开放后农村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受到市场经济的极大冲击,但农村市场化程度仍然不高,农村法治不仅缺乏成长的土壤,而且法律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十分有限;其次,从精神要素的角度,尽管农村法治化建设历时多年,但农民法治意识仍然薄弱是社会公认的事实,农民对权力的崇拜和敬畏仍然是思想意识的主流,权利义务观念和对法的崇拜始终没有建立起来。 

第二,中国农民无法发挥法治自主演进的主体功能。由于历史的局限和现实的制约,农民既不具备农村法治演进的能力,也没有农村法治演进的担当。从历史的局限来看,由于城乡的天然差别使农民难以摆脱既存的生活环境 (受全球经济低迷的影响,2008 年出现的农民工返乡潮就是一个明证),对大 部分农民来说,农村始终是他们生活的根。在这个相对封闭的生活体系中,基于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农民逐渐形成了它所特有的思想、习惯和行为方式。这些文化符号的不断重复再现,不仅使其自身得到不断的固化,而且成为阻却外来文明影响的主要因素。由于中国农民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 束缚,农民对现代文明 (包括现代法治理念) 的接受变得异常艰难和别扭。从现实的制约来看,法治是以政治民主为基础的,为了使农村的政治民主由口号变成现实,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为农村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治理 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村民自治过程中各种乱象的不断上演和广大村民无节制的配合,证明了农村仍然是人治的地盘,两部法律的实施不仅没有使村民在政治民主的实践中受到民主管理的训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伤害到了民主政治内在的优良品格,其结果是法律制定的初衷落空,顶层设计所期待的民主政 治局面迟迟没有出现。现实以雄辩的事实证明了当下的农村既不具备法治自主演进型的土壤,也不具备法治自主演进所需要的主体。总之,力图以自主演进型的方式完成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目标,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2. 用股份经营推动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可行性 

第一,具有现成的经验可循。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目标是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为完成这个艰巨的政治任务,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把分清敌我作为革命的首要问题。通过对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党把农民作为无产阶级革命最坚定的同 盟军,并强调“农民不起来参加并拥护国民革命,国民革命不会成功”。为了把农民团结在党的旗帜之下,我们党首先从经济入手,并敏锐地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作为切入点。毛主席曾经指出,如果“不使农民得到土地,农民将不能拥护革命直至最后之成功”。正是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于中国国情,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围绕 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制定了行之有效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而团结了农民,巩固了农村根据地,完成了农村根据地的民主改革,才最终赢得了中国革命的最后胜利。 

纵观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尽管村民自治和农村普法已经实施多年,但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是令人沮丧的,表现为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把持和对抗[6];家族势力对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垄断和影响[7];农村“两委”选举反法治的乱象频频发生[8], “两委”贿选也已成了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9]。这些事实告诉我们,以往在农村实施的法治化举措对农民法治化的塑造和对 农村法治化的推进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有鉴于此,要推进我国农村的法治化进程,有必要借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争取 农民、改造农村的成功经验,将农村的法治化建设与农民所关注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通过农民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把农民的行为引入到法治的轨道中来,在法治的框架内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经济利益,通过经济利益的满足来实现农民 对农村法治建设的自觉接纳,并最终使传统农民成为知法、守法、尊法、敬法、护法、用法的新式农民。当前,采取股份经营来推动中国农村法治建设是遵循这一思路的好形式。 

第二,股份制可以将农民的利益与农村的法治结合起来。 首先,股份制是实现利益共享的经营模式。农村的法治归根到底是农民的法治,只有将农民引入到农村法治建设中来,并发挥其主体作用,农村法治的实现才有希望。而要将农民引入到法治建设中来,客观地说最有效的吸引还是经济利益,因为农民目前的经济状况决定了其对经济利益的偏好,所以农村法治建设如果不能现实地将其与农民所追求的经济利益捆绑在一起, 是很难将农民引入到法治建设中来的。 

股份制有利于实现农民与商业资本共享农业开发的成果, 从而能够很好地发挥起推动农民进入到法治建设中来的引擎作用。其次,股份制蕴含或培育着法治所需要的基因。股份经营通常是借助公司这一平台实现的,公司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经营载体,它是在公司法的规范下运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经营 (股份经营) 实际上就是法治化经营,其本身不仅蕴含着 丰富的法治基因,而且能培育出法治建设所需要的基因。理由 如下:一是股份制蕴含了权力制衡的理念。如前所述,股份经营通常是借助公司这一平台实现的,而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都有一套严格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无不折射出法治的精神。总之,股份经营的过程,就是企业经营权在其他权力的监督和制衡中循法而为的过程,就是法治实践的过程;二是股份制蕴含了民主、公平、效率等法的价值理念。公司的自治首先表现为股东的自治,股东自治是公司自治的核心。从政治学的角度,自治即民主,股东自治即股东民主。股东民主的基本内涵是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有权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10],因而股东民主主要体现在股东参与公司 事务决策的过程和集体决策的形式中。股东集体决策的民主形式不仅摒弃了个人的任性和独断,而且现成的成文法保证了这种决策从程序到实体都能实现法治的回归。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东决策通常分为股东多数决和资本多数决,这些决策方式不仅蕴含了民主集中制的法治机理,而且也蕴含了法的价值追求——股东多数决策体现了法的公平价值,资本多数决策体现了法的效率价值。 

第三,股份经营符合农业生产未来发展的方向。自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适度规模经营这个概念以来,规模经营成 了历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关键词。2014 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出了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号,并鼓励把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作为今后农村经营主体变更的发展方向。2015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要尽快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办法”。2016 年中央一号文件则进一步指出:“进一步发挥 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规模化经营主体增加生产性投入。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 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2017 年中央一号文件重申了创新农业经营主体,把股份经营摆在了一个突出的位置。同时,在农业生产要素流转方面,强调农业生产要素的流转不仅是土地的 流转,也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农业与商业资本合作方面,强调不仅鼓励商业资本向农业生产领域投资,也鼓励商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农林水利、农垦等项目的建设运营,使商业资本与农业的合作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迈出了更大步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引领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新理念。十九大报告在“乡村振兴战 略”部分延续了最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农村产业发展上的基本思路,即“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 有机衔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则是十九大报告给出的最新提法。

纵观最近五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和党的十九大报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利益”是农村产业发展的主旋律; “增加农民收入、保持粮食稳定、共享发展成果”是农村产业发展的底线;“生产要有规模,收入要有提高,管理要有法治”是农村产业发展的方向。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实现法 治三者关系中,增加农民收入是核心、规模经营是关键、法治 建设是保障。规模经营之所以是关键,是因为没有规模经营就 没有农业现代化,没有现代农业就没有农民收入大的提高,没有现代农业就没有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保障。当然,规模经营的实现方式首推股份制,理由是股份制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股份制有利于农民与商业资本共享农业开发的成果;股份制与法的紧密结合有利于农民接受法治的规制和熏陶。 

第四,股份经营有助于培育农村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个体意识和权利意识。股份经营在将农户的资产集中起来的同时, 以股份(股权)的形式将个体利益清晰地表达出来,为个体农民在法律的框架“为权利而斗争”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抓手。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生活在一个相对闭塞、信息不畅的空间,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下,更容易产生以地缘和血缘为纽带的群体心理认同,从而衍生出群体行为一致性的特质,这无疑是农村人治信仰产生的根源。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实施,以国家力量被拽到法治化轨道上来的农村,正经历着人治与法治的角力,但由于法律信仰的先天不足和人治惯性的强大,农村法治建设举步维艰。因此,要开创农村法治建设的新局面,就必须改变生拉硬拽的法治化方式,因为包办式的法治化路径,实际上是一种断鹤续凫的方式。股份经营将农民的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区分开来,从而为个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育提供了土壤,为农村法治由被动到自觉提供了可能。 

诚然,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内涵的利益分化机制同样 可以促成农民个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生成,但它同时也在不断弱化农民与基层组织之间的联系,特别是随着农业税的取消, 农民与基层组织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弱化,农村以往建立起来的 治理体系失去了以往严密的组织保证。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农村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国家权力的真空,使得被打压下去的宗族势力、新兴豪强家族 (村霸) 乘虚而入把持了农村日常管理事务,这些代表落后文化的管理模式将农民慢慢生长起来的个体 意识和权利意识吞噬殆尽。由此可见,代表先进生产力和先进 法治文化的股份制不仅有助于培育农村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个体意识和权利意识,而且从人类行为逻辑的普遍规律来看也是目前能够寻找到的最佳方式。 

最后,股份制有助于培育农民法律至上的意识。股份制将 农民的个人资产、土地经营权等生产要素集中起来,不仅直接实现了农民与现代经营模式的对接和现代经营模式与农民个体利益的对接,而且,由于股份制自身的法治性特征,从而也实现了农民和法治的对接。这样,一方面股份制把农民推向了市 场,让农民接受市场的洗礼,逐步培育起商品意识,并由封闭不断地走向开放,完成由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转化;另一方 面通过深度参与用法律制度搭建起来的股份经营,使农民在股 份经营中不断地受到法律的熏陶,从而培育起法治的思维、养 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懂的依法办事的程序,并逐步培育起法律至上的意识。最终使农民在市场和法律的双重浸染下,成为具有市场属性和法治品性的新式农民,为农村的法治化建设打下 坚实的群众基础。 

农业股份制的载体是农业公司,农业公司在农村的普遍化,势必会使一些工商阶层演化成职业农民,职业农民的出现 将使农民的内涵发生根本性改变,即农民不再是一种身份的象征,而是一种职业的划分。同时,受雇于农业公司从事农业生产的员工和受雇于城镇工商企业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员工,在身份上也将别无二致,他们都是企业的职工。如此,国家实施于企业职工的所有法律法规将毫无障碍地实施于田间地头的从业者,同时这些带着农民标签的从业者,他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内涵和规则意识等等,终将与城镇从业者实现融合, 此时农村与城镇仅具有地理概念的意义,不再有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背景的鸿沟。传统农民终将拥有与城镇居民同样水平的法律意识,农村法治与城镇法治终将实现同步推进。 

四、用股份经营推动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难点 

十九大报告关于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报告为 “产业兴旺”提出的对策是“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为“治理有效”提出的对策是“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透过十九大报告不难发现,股份制与法治都是农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内容,但如何将二者结合起来,并借助股份经营推动农村法治建设,目前的确还面临诸多难点, 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股份经营在农村的广泛推广有相当难度。首先,股份经营的推广不具备政策上的优势。根据十九大报告和近些年 来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国家在规模经营方面采取的是开放性的态度,允许规模经营的多样性,股份经营仅仅是规模经营的选项之一,在国家政策层面并没有显示出对它的偏爱。因此, 股份制在当下要得到农民认可和政府青睐,并获得广泛推广只能靠自身的优势脱颖而出[11]。其次,股份经营的推广所需的物 质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股份经营要成为吸附农村青壮劳动力, 成为改变农村空心化的载体,那它就必须是具备相当规模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农业公司。设立大规模的农业公司需要庞大的资金,引进外来资金投资农业开发是股份经营推广所面临的第一难题。 

众所周知,中国南方各省农村因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土地成片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建设,加上农业本身就是一种弱质产业,因而有实力的企业向农业投资都持谨慎的态度,尽管 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为解决农业开发资 金短缺给出了许多政策利好,如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 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创新“三农”金融服务;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鼓励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等等,但时至今日,真正有意 愿投资农业的实力派企业并不多。另外,股份经营所需要的大 片土地也将是掣肘其广泛推广的一块短板,因为从农民的角度, 将土地经营权置换成股份 (由实变虚),其内心肯定充满了不适和担心,因此,设立农业公司获取所需土地同样举步维艰。 

第二,设立农业公司还将面临着诸多法律上的障碍。首先是公司的构建。根据现行 《公司法》 的规定,我国的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第 24 条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股东人数是 50 个以下, 《公司法》 第 78 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应当为二 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在我国农村,户是最基本的经济单位 (联 产承包经营户),但土地承包则是按人头一人一份。这里就面临着一个绕不过的现实问题:在设立农业公司时,股东的人数是按户计算,还是按人头计算?以户为单位计算股东人数尽管照顾了农村的习惯,但显然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如果以人头计算股东人数,一方面按照农村现在的人口规模,绝大多数村庄轻易就能突破现行《公司法》 所规定的股东人数,另一方面 将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设立时股东或发起股东,这不仅造 成与公司法普世的价值相抵触,也违反了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最基本的逻辑。其次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土地使用权是股东可以用以出资的形式,其一旦出资就成了公司可供支配的资产,成为企业用以抵押担保的重要财产来源。但是农业公司通过农民入股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用于抵押,在我国现行的 《担保法》 下则有着诸多的限制:一是“四荒地”的抵押需发包方同意。 《担保法》 第 34 条第 5 项规定:承包人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前提是需经发包方同意;二是乡镇企业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担保法》 第 36 条第 3 款规定:乡镇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与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一并抵押;三是耕地、宅基地、 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详见 《担保法》 第 37 条第 2 项)。再次是土地经营权的有期限性与公司存续的无期 限性之间的矛盾。根据 《土地承包法》 第 20 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第二轮的结束期限是 2027 年,为了保护土地承包农民的既得利益和鼓励农民加大生产性投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规定,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尽管现 实中能长期存在的企业并不多,但企业从来就没有法定的存续期限,因此企业的存续理论上是无期限的。如果出现企业尚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届至的情况,如何处理这部分股权将变得无法可循。 

第三,股份经营使农民利益的保护面临挑战。股份经营不仅承担农村产业兴旺的使命,而且还承载着农业开发利益共享的担当。然而,以现代公司为载体的股份经营是一种高度市场化和法治化的现代经营模式,是传统农民无法驾驭的企业形式, 因此,农民与商业资本借助股份制的结合,势必是一种不对称的联合,农民被排除于企业经营管理之外将变得顺理成章。如何抑制商业资本的单边逐利,将共享的理念落到实处,真正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股份经营在经济层面所要解决的一个最具挑战性的难题。 

五、推动股份经营融入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措施 

实现农村法治无疑是党和政府主导下的自上而下的一场政 治变革,但农民始终是这场变革的主体,农民的参与程度将最终决定农村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实践证明,要引导农民参与到政治中来,需要与经济利益的解决相向而行,以股份经营为抓手的可行性已经进行了论证,下面具体阐述如何采取有效措施 将股份经营融入到中国农村法治建设中去。 

第一,使规模化的农业公司成为吸附农村劳动力的主要平台。根据十九大报告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要求,是兴办农村各项事业的物质基础。然而, 农村的法治化建设不仅需要产业兴旺,也需要人丁兴旺,产业兴旺是基础,人丁兴旺是关键。在允许人员自由流动的背景下,如果农村做不到产业兴旺,其最终结局就是农村的空心化,农村没有了人丁兴旺,农村法治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规模化的农业公司能够承载“规模、市场、科技、信息、环保和效益”这些现代农业的基本特质,因而成为乡村产业和人丁双重兴旺的希望所在。当然,要使规模化的农业公司 成为农村产业经营的常态化形式,成为吸附农村劳动力的主要平台,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政策引导,财税支持,金融扶持;二是国家资金投入。要兑现十九大报告关于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承诺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 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战略目标,是时候加大农 业投入了。国家通过拨出专项资金对农村 (尤其南方农村) 农业用地进行平整,水利工程进行整治,使其满足现代农业经营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将农业用地承包到户并完成确权工作;三是移民并村,解决农民居住碎片化,为规模化经营腾出土地, 为规范化管理创造条件,为法治建设凝聚人气;四是用土地换社保,鼓励农民入股农业公司。凡是将土地入股于农业公司的农户,可以获取国家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险,使入股农民的生活 能够得到股份分红+打工收入的双重保护和社会保险的兜底保障;五是为土地使用权在市场流动松绑。根据现行 《担保法》 的规定,耕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为了吸引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农业公司,应该为农业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允许进入生产领域的耕地使用权有条件地用于抵押,即不得改变其原先的使用性质和所有权主体。 

第二,将股份经营与村民自治深度融合。在现行《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后面增加 一章“农业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作为《公司法》第六章, 对农业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作出专门规定。文章认为,在农民入股方面应作出如下规定:参股农业公司的农户,应当委托 村民委员会为显名股东。这样规定有如下理由:一是 《民法总则》 已明确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具备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参与农业公司,不仅破解了现行 《公司法》 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而且有利于农业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二是以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参与农业公司,破解了土地承包有期限性和公司存续无期限性的矛盾,农业公司不会因土地承包期限届至而变得无所适从。第三个理由,也是最主要的,就是通过村委会代表村民参与农业公司可以实现股份经营与村民自治的深度融合。因为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参与农业公司尽管在经营方面仍然难以发挥主导性作用,但可以依靠集体的力量在监事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此维护农户的知情权和经济利益。同时,在分红方面,由于农户代表的角色不 同,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还会进行第二次利益分配。这样 的村民委员会不仅担负着农村管理职能,还担负着农民利益维护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量,农民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一定会较真起来,国家为农村法治建设所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和《村民自治法》就有了真正落实的现实可能。 

第三,通过股份制改造农民。通过股份制释放出的经济优 ,使农户自觉放弃以个体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传统模式与现代农业对接,使传统农民变为既是农业公司的股东 (隐名股东),又是农业公司的产业工人。这样,这些在户籍上虽然表示为农民的群体,在事实上却已成了企业工人,这就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城乡法治建设的一体推进打下了基础。总之,通过股份制的改造,城乡产业皆企业,城乡劳动者皆工人, 城乡管理皆法治。 

六、结论 

奉法者强,没有法治化就没有现代化,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是,在土地占大部分和人口占大多 数的农村仍处于法治不彰、人治盛行的情况下,依法治国在中国的实现必将任重而道远,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也会因法治缺位而不得圆满。 

现实告诉我们:中国依法治国的重点在农村、中国依法治国的难点也在农村。然而,在人治冥顽、传统固守的农村,法 治的推进既不能学商鞅采霹雳之手段,亦不可寄望农民法治意识的突然觉醒自我实现。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从农民的现实情况 出发,以利益为导向,因势利导,循循善诱,借农民对经济利益之关切将其引入法治之轨道,并最终实现法治在农村的全面之治。将农民引入法治之治当推股份制,因为股份制可以与农民分享利益,可以使农民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法治的规制,可以使农民由身份象征变成职业划分,从而使法的实施与法治建设在农村和城镇一体实施和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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