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学院概况 | 教学工作 | 科学研究 | 党建工作 | 学团工作 | 招生就业 | 校友专区 | 知识产权 | 下载中心 
站内搜索:
 
  下载中心  
 
 教师管理规定 
 学生管理规定 
 法学资源库 
 法律案例库 
 
  法学资源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下载中心 > 法学资源库 > 正文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资产证券化: 从应然向实然的一种解决方案
2023年05月02日 13:37      浏览: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资产证券化:

从应然向实然的一种解决方案


王 轩 

(梧州学院 法学院, 广西 梧州 543002)


[摘 要] 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有望解决资产证券化中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数据传递链条长、 各参与方之间的数据流 转效率不高、 对底层资产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缺乏信任等内在缺陷和问题。 但是, 在当前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资产证券化项 目的实践中存在着现实困境, 即对上链数据隐私保护问题的担忧以及因市场参与各方动机不同所导致的阻力。 该研究提出 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引入零知识证明方法, 在保护资产端贷款级别数据的机密性同时, 在资产池一级向 参与者提供可公开核查的近似实时分析, 尝试破解现阶段从应然层面向实然层面的现实困境, 为区块链技术在资产证券化 产品中的应用落地和广泛推广提供一种解决方案。 

[关键词]区块链; 资产证券化; 信息不对称; 代理成本; 零知识证明方法 

[中图分类号] F832. 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535(2022)05-0017-08



Solution of Applying Block Chain Technology to 

Asset Securitization 

Wang Xuan 

(Law School, Wuzhou University, Wuzhou 543002, Guangxi, China)

  [Abstract] The application of block chain technology is expected to solve the problems such as long data transmission chain, in⁃ efficient data transfer among the participants, and lack of trust in the authenticity and accuracy of the underlying assets in asset securi⁃ tization due to information asymmetry. But in the current practice of applying block chain technology to the asset securitization project, there ar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that is, concerns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data privacy in the uplink and the resistance caused by the different motivations of the market participants. The present study suggests that Zero Knowledge Proof method should be adopted in the process of applying block chain technology to asset securitization,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onfidentiality of asset end loan level data, while providing participants with publicly verifiable near⁃real⁃time analysis at the asset pool level, thus achieving at this stage a pro⁃ gressive reconciliation between what should be and what is, therefore provides a solution which is beneficial to the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block chain technology in asset securitization products. 

  [Key words] Block Chain; Asset Securitization; Information Asymmetry; Agency Cost; Zero Knowledge Proof Method.


  2019年10月24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目前,全球主要国家都在加快布局区块链技术发 展。 我国在区块链领域拥有良好基础, 要加快推 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1]2020年4月20日,国家发改委进一步明确,将区块链技术纳入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新基建” [2] 。 

  在资本市场及金融领域,区块链技术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是令人期待的前沿领域,为行业发 展注入了蓬勃生机[3]。由于区块链技术打破了以数据库为中心的传统模式,数据的录入与存放由各个节点共同完成,并共同拥有完整账本[4],因此借助区块链技术在资产证券化场景中搭建技术流程与相应基础设施,实现技术互信,取代机构互信,有望解决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不对称、数据传递链条长、 各参与方之间的数据流转效率不高、底层资产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缺乏信任等内在缺陷和问题。 

  本研究将从应然和实然2个层面出发,首先结合现有研究成果论述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问题,然后重点结合我国区块链技术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落地难的现状,探索区块链技术如何在现阶段应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解决思路和技术策略,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 概念界定 

  (一) 资产证券化 

  1. 法律定义 

  在现实层面,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模式有3种:一是央行、银监会主管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二是证监会主管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三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管下的资产支持票据。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 第7 号),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 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 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 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根据《证 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 号),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7〕27号),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 理论定义 

  在理论层面,国内外学者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有着不同解释。结合笔者以往的研究结论,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这样的一种融资安排:投资者持有该种证券的收益来源是由一些应收款类项目或其他资产所组成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且在一个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种证券的收益可以全部转化为现金,同时伴随有其他资产作为投资者及时实现该种证券收益的担保。这一理论界定概 括出资产证券化主要由3部分组成:第一,由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所组成的资产池;第二,专门设立的特殊机构发行由上述资产所支持的证券;第三,购买这些证券的投资者。因此可以认为,任何具 有稳定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理论上都可以被放入资产池并被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购买基础资产后,以这些资产池为支持发行证券,从而将流动性较差的基础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较高的证券化资产。而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投资回报用于支付投资者,而机构投资者或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 个人投资者向特殊目的机构购买所发行的证券。与获得证券所带来的回报相对应,投资者将承担基础资产可能的违约所带来的风险。此外,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通常会根据偿付的优先级分成不同的组别,使得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和回报被分化和重组[5] 。 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通过结构 性安排,将一个低流动性资产转变为高流动性证 券化产品的过程。 

  (二) 区块链 

  1. 概念 

  区块链作为一种以密码学为基础的分布式分类账技术,其核心思想及技术初见于化名为“中本聪” 的作者于 2008年所发表的《比特币白皮书》,并作为记录比特币交易账目历史的底层数据 结构[6] 。 具体而言,区块链技术是指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7] 。 

  2. 技术优势 

  关于区块链的技术优势,王发明和朱美娟认为,区块链技术的主要优势为:第一,去中心化;第二,集体维护;第三,安全性;第四,可追溯;第五,不可篡改;第六,开放性[8]。朱琦亦认为 区块链技术的主要优势为: 第一, 保护数据完整性;第二,保护数字身份;第三,防止欺诈和数 据盗窃;第四,透明存储[9]。马昂、潘晓、吴雷、郭景峰、黄倩文的研究发现,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优势为去中心化, 即整个网络没有中心核心系统,而是采用分布式架构,从而能在现实运用中节约大量的中介成本;此外,区块链的共识算法、非 对称性加密等技术,可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及可追溯性[10] 。而林小驰、胡叶倩雯则认为,在区块链系统中,除去交易方和账户本身的信息外,剩余数据具有开放性, 即区块链中的所有用户均可通过公开接口查询数据, 区块链的特性保证了数据的公开透明[11]。从上述技术特征可以看出, 区块链是具有普适性的底层技术框架,可以为金融、 经济、 科技甚至政务等各领域带来深刻 变革[12] 。 

  二、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资产证券化的应然状态 

  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应然是指人们通过思维活动规范所获取的感性材料并给感性材料一个具体的框 架 , 即人为自然立法的过程。应然为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提供规范性的要求,即要求事物 应当是什么[13]。本部分从理论层面对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区块链技术所提供的方案进行探讨, 即解决区块链技术嵌入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理想状态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一) 资产证券化的伴生属性: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问题 

  1. 信息不对称和有效市场理论 

  现代金融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是尤金·法玛 于1970 年提出并于 1991年完善的“ 有效市场”假说。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证券的价格完全反映 了所有已知的信息,并根据信息反映市场的强度,将市场分为强势有效市场(Strong Form Efficiency)、 半强势有效市场 ( Semi⁃strong Form Efficiency)和弱势有效市场 (Weak Form Efficiency)。 而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内在要求是要解决证券价格形成 过程中在信息披露、信息传输、信息解读以及信息反馈各个环节所出现的问题[14] 。根据有效市场假说,资产证券化市场伴生性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同时,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使得整个市场逐渐萎缩,这就需要通过制度约束卖方提供质量信息并传递给买方,使买方获得关于证券化产品的确定信息,从而保证整个市场交易规模的稳定和扩大。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当巨额资本在投资者间形成的狭小市场中交易,而市场中的公众投资者又缺乏足够的信息渠道,且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价值需要由信用评级机构来确立时,市场中的投资者 将会面临很大的问题。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内的所有金融衍生品的内在价值,归根结底要以基础资产的价值为依据,且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因此市场迫切需要关于这些基础资产准确信息的及时 传播途径。当资产证券化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手段时,个人投资者几乎没有其他渠道能够得知所投资的证券化产品的特点、基础资产的属性、证券化过程对定价的影响,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如何确定的信用评级,等等。 

  2. 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问题 

  信息不对称还引申出资产证券化市场中的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问题。缺乏机制鼓励充分披露 信息的市场环境将滋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道德风险指的是:个人或机构认为其不用为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倾向于不谨慎的从事行为,后果由他人代为承担。例如,在 2008 年美国深度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次贷危机中,即存在一条道德风险的链条:抵押贷款中介强行向不具还款资格的买受人推销风险巨大的抵押贷款;贷款机构深知风险,因此将抵押贷款打包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由后者将其证券化,从而规避和降低贷款机构本身所承担的风险; 信用评级机构基于利益倾向性不尽责或不愿公正地评估复杂的证券化产品。然而,市场就这样看似正常地运转 着,直到作为基础资产的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美国资产证券化行业才发现,他们已经位于全球金融危机之中了。 虽然市场上存在足够的金融工具来进行或者尝试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但是由于道德风险导致的代理成本最终在次贷危机中由 全球投资人承担。 资产证券化的道德风险问题在 2008 年次贷危机中得以暴露,并为全球从业者、 监管者和学界广为重视[15] 。 

  (二) 理想方案:区块链技术的应用 

  从应然层面观察,区块链作为一种不可篡改透明安全、多中心化的数据储存技术,兼有海量数据处理、溯源能力与灵活高效的分析手段,天然适合创造新的信任与操作机制,打造一体化交易体系[16]。由于资产证券化内在的结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其成为区块链技术的一个引人注目的可行用例。 

  近年来已有许多学者针对区块链应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理想方案展开研究。 温胜辉认为,引入区块链技术可实现资产证券化底层资产保真,从而增强投资人信心[17]。管同伟认为,利用区块链特有的信息处理技术可有效消除资产证券化的结 构性风险[18] 。笔者也在前置研究中提出,根据区块链的特性,由于整个交易链条中的代码全部是 公开可见的,并且在分布式账本中被无限复制,因此任何区块链用户在理论上均可验证结果,且区块链用户没有必要将信任寄托于任何个人、公司或者组织[19] 。可见,区块链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在理想状态下可完美嵌入资产证券化整体流程中,理论上至少可在下列层面解决资产证券化的伴生性问题:

  1. 信息公开上链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任问题 

  当多数资产被打包成资产证券化产品时,资产的低透明度对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极高。而传统技术在实现精准信用评级、资产交易或信息披露时难度较高,即使能够实现,也存在投资者的信任问题。区块链技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静态信息、资产在其生命周期内的变化以及投资者购买和赎回的信息存储为区块,并形成区块链 数据。数据变化的连续性由链式结构保证,这使得整个交易链条中的任何一方都很难篡改或伪造信息,有效地消除篡改数据的可能性,由此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任问题。 

  2. 多方共同维护链上数据提升业务效率并降 低运营成本 

  在产品结构机制设计方面,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可通过预设代码锁定交易条款, 并将资产证 券化各交易流程节点纳入其中,经各交易方达成共识后上链,一旦智能合约的条件得到满足,其将自动执行。因此,区块链应用于资产证券化场 景时,权责明确的操作流程通过智能合约得以实现,有助于打破数据孤岛现象,在降低了原发行、运营、监控成本的同时,简化了繁琐冗余的对账工作[20] 。对于投资者而言,动态、实时的信息验证渠道可以增强投资信心,降低沟通成本。对于融资者而言, 分布式账本中资产信息的实时流转 有助于降低运营成本和合规成本。 

  3. 链上数据可审计可追踪的特性契合监管需求 

  从市场监管者的角度,区块链对基础资产的信息穿透力同样有利于监管机构对产品的实时监控,并从技术层面大幅降低监管难度。而链上信息难以篡改或伪造,其易于审计和追踪的特性进一步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风险,更利于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三、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资产证券化的实然状态 

  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实然是指人们利用感觉器官通过观察和实验的手段所获取的感性材料 和经验事实,即实然层面需要讨论的是现实存在的实际状态[21] 。本部分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时面临的主要问题 和现实困境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 问题的提出:数据隐私保护及参与各方动机不同导致区块链应用难落地 

  笔者通过实践调研及访谈的形式与资产证券化行业的相关业内人士进行了深度交流,结合访谈内容及笔者的研究发现,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时,目前在实践层面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和困境: 

  1. 对上链数据隐私保护问题的担忧 

 目前,区块链技术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面临着数据隐私保护和信息共享之间进行选择的两难境地, 这可以用相互矛盾的现象来描述:一方面如果市场参与者在区块链中共享数据(例如贷款级别数据),则意味着他们将失去数据隐私;另一方面如果对贷款级别数据等数据设计加密措施 甚至不予上链,则难以形成上链数据的信息闭环,导致核心数据仍然不支持资产池级别的链上数据分析,违背了区块链应用落地的初衷。多位从业人士甚至坦言,在业内推广区块链技术时,需要 市场参与者和监管部门对区块链有深入了解,但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且,其核心担忧在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技术特点意味着企业客户 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 因此对区块链技术落地同样持谨慎态度。 此外,由于证券发行人没有向投资者和第三方披露敏感的贷款级别数据的动机,目前的区块链应用程序无法在行业级别上扩展。因此,为了使区块链应用程序实现在资产证券化行业的 规模化运用,需要采取措施做出较为灵活的隐私设置,并妥善反映当前市场互动中的微妙之处。2. 因市场参与各方动机不同导致的阻力 

  此外,如前文所述,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多方参与者,而各方的交易动机不甚相同,这也成为影响区块链技术在资产证券化应用层面落地的 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而言,可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参与者分为 4 类,即发起人(基础资产的原始 权益人)、证券发行人(特殊目的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 (例如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 资产托管机构等)和投资者。 结合访谈内容及笔者的研究发现,上述参与方的市场动机并不一致。对于投资者而言,其参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目标 是最大化投资收益并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由于前述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投资者将承担主要风险,因此投资者会希冀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真 实高效的各类信息服务和管理服务,例如信用评级服务、信用增级服务等。因此,投资者代表在 访谈中表达了对区块链技术落地的强烈需求。另一方面,对于发起人而言,由于其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通过向特殊目的机构出售基础资产从而增加资产流动性、 减轻资产端风险,其业绩并不会受到资产证券化后续偿还率的实质性影响,因此其有动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 歪曲基础资产的质量并从事机会主义行为,以实现资产证券 化产品销售的高周转率。而第三方中介机构(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虽然理论上应扮演资产证券化“看门人”的角色,但在实践层面又通常与证 券发行人和发起人关系密切,其在证券发行阶段和证券存续阶段存在不会就轻微事件采取行动或 适时调低评级的倾向,导致评级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度低[22] 。 这 也进一步造成高透明度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在实际 应用层面与部分项目发起人和中介机构的利益相 背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区块链应用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 提出合适的方案调和现阶段参与方的动机及利益也是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之一。

  (二) 解决方案:“零知识证明”方法的引入 

  在密码学中,零知识协议或证明是一方(证明者)可以向另一方(验证者) 证明他知道一个秘密信息而不泄露秘密本身的一种方法[23] 。 其核 心思想是证明者在不需要向验证者提供任何额外信息的前提下,使验证者相信某个论断是正确 的[24] 。 因此,将零知识证明方法运用于区块链技术时,可以实现隐私数据的核实,同时不会以明确的形式披露这些数据。 

  笔者认为, 零知识证明方法和区块链技术的 结合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嵌入灵活的隐私设置和选择性在现阶段至关重要。 将零知识证明方法 引入区块链技术并同时应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可以在保护资产端贷款级别数据的机密性同时, 在资产池一级向参与者提供可公开核查的 “近似 实时分析” (定义见下文), 从而实现现阶段应然 层面和实然层面的某种妥协,有利于区块链技术 在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应用落地和广泛推广。 引入 “零知识证明” 方法后区块链资产证券化数据 信息传导机制见图 1。

  具体而言, 零知识证明方法和区块链技术相结合的架构 (以下简称 “零知识证明方案” ) 理 论上应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授权分类账机制 

  根据所披露信息的敏感性和资产证券化市场参与者的不同类型,建议零知识证明方案采用授权分类账的框架。 可考虑由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发行人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操作授权分类账,授予 新的链上进入者访问权限。通过公开验证,任何有权限访问授权分类账并获得完整的分类账副本的参与方都可以验证信息的输入和输出。 

  此外,笔者建议,授权分类账中的交易各方可考虑设立 2 个维度:读/ 写权限和隐私设置权限。 例如,参与建立和更新证券化资产的机构(例如特定目的机 构) 有权更新贷款级别的支付信息、 资金池级别的业绩信息,有权创建新的贷款 ID 并将初始信息 附加到分类账中,有权使用检查节点更新信息,而所有的加密信息会更新到分类账中并保留初始 顺序,每个检查节点在系统中记录为不可变的时间戳日志。而其他市场参与方通过网络中的观测 节点获得只读权限,以便其进行数据分析。此外,在零知识证明方案中,亦可将参与者访问权限进一步细分为: 贷款级别数据访问权限和资产池级别数据访问权限。资产管理机构、 特 殊目的机构、审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监管机 构可以访问贷款级别的数据 (审计机构和监管机 构仅可访问,而资产管理机构、特殊目的机构可以同时访问和写入新信息) ,而投资者和信用评级 机构等中介机构只能访问资产池级别的数据。 

  2. 近似实时分析机制 

  区块链链上信息实时更新的理想模型与目前 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更新现状存在较大差距。在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的实践中,贷款级别数据 的更新通常遵循周期模式,这种模式取决于支持这些证券的基础资产的类型:例如,汽车贷款通 常按月还款付息,而信用卡贷款采用循环付息结构,甚至可以自由设定还款日期。此外,根据投 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可能亦有不同需求:央行和商业银行通常投资于 AAA 级债券,违约率极低,因此信息通常集中于按月更新。 投资基金和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私人投资者可能更为频繁地 更新信息数据。因此,近似实时分析应被视为一 个宽泛而灵活的定义。 在近似实时分析机制的设 置中, 信息发布的频率允许非瞬时,时间可以调整为以周或以天为单位的更新频率,这取决于系 统中托管的资产类型和数量。零知识证明方案中 采用近似实时分析机制的概念更契合资产证券化 市场运作的实然状态。 

  3. 竞争性数据隔离机制 

  随着区块链应用平台的发展和扩大,零知识证明方案中灵活的隐私设置可保证在同一个平台上既容纳多项目和多资产类别, 同时保护具有行业竞争的发起人和发行人之间的贷款级别数据隐私,即构建相应的竞争性数据隔离机制。 

  综上可见, 零知识证明方案的参与方不需要以清晰的形式访问所有敏感数据,即可进行可验 证的数据分析,且在整个区块链资产证券化价值链中都有应用: 在交易结构建设和证券发行阶段,它可以使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不披露隐私数据的情况下完成基础资产向特殊目的公司的出售;在交易阶段,它可以为发行人的交易提供匿名性,并同时使投资者能够获得有关资产证券化产品核心指标的技术分析;在产品存续期,投资者可以在任何时间点得到匿名的业绩分析并查询有关市 场和产品的趋势分析。 

  四、 小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本研究的贡献主要在于: 第一, 从应然层面,对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区块链技术所提供的方案进行了梳理和探讨。 第二, 从实然层面,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时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现实困境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区块链技术具有从根本上改变资 产证券化市场运作方式的潜力,它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降低市场的代理成本。但是,在当前实践中,存在着对上链数据隐私保护问题的担 忧,以及市场参与各方动机不同导致的阻力。因此,为了释放区块链技术在资产证券化中的潜力,建议在区块链技术中采用零知识证明方法。




[参考文献] 

[1] 谢康,肖静华.面向国家需求的数字经济新问题、新特征 与新规律[J].改革,2022(1):85-100. 

[2] 布和础鲁,陈玲.数字时代的产业政策:以新型基础设施 建设为例[J].中国科技论坛,2021(9):31-41. 

[3] 李九斤,陈梦雨,徐玉德.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 研究综述[J].会计之友,2021(22):137-142. [4] 许屹.中国资产证券化不同路径及其成效研究[ J].商业 经济研究,2016(4):189-191. 

[5] 王轩.论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的法律规制[D].北京:对 外经济贸易大学,2012:12. 

[6] Nakamoto S. Bitcoin: A Peer - to - 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 EB/ OL]. ( 2021 - 10 - 31 ) [ 2022 - 07 - 31 ]. https: / / bitcoin.org / bitcoin.pdf 

[7] 徐光,叶欣怡.区块链与资产证券化[J].中国金融,2018 (3):77-78. 

[8] 王发明,朱美娟.国内区块链研究热点的文献计量分析 [J].情报杂志,2017,36(12):69-74,28. 

[9] 朱琦.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J].梧州学院学报,2020, 30(3):1-5. 

[10] 马昂,潘晓,吴雷,等.区块链技术基础及应用研究综述 [J].信息安全研究,2017,3(11):968-980. [11] 林小驰,胡叶倩雯.关于区块链技术的研究综述[ J].金 融市场研究,2016(2):97-109. 

[12] 袁勇,王飞跃.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 J].自动化学报,2016,42(4):481-494. 

[13] 王春梅,李世平.实然、应然、本然[ J].人文杂志,2007 (3):16-19. 

[14] 金博.有效市场检验、行为金融学与资本市场异象[ J]. 吉林金融研究,2021(3):5-9. 

[15] 张露生.利益相关者责任与投资效率:基于产权性质和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调节[ J].梧州学院学报,2021,31 (1):19-29. 

[16] 杨望,周钰筠.区块链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 J].中国 金融,2018(21):67-69. 

[17] 温胜辉.区块链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应用前景探究 [J].债券,2018(3):56-60. 

[18] 管同伟.区块链在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中的应用研究 [J].新金融,2018(1):27-33. 

[19] 王轩.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新发展:DeFi 的创新及挑 战[J].商场现代化,2021(13):145-149. 

[20] 何美章,尤美虹.我国区块链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研究 现状、热点分析与展望[J].商业经济研究,2020(15): 185-188. 

[21] 朱志勇.“应然”的实践阐释:论马克思的实践应然观 [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5):67-72. 

[22] 王杰.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演变进程、存在问题及对策建 议[J].商业经济研究,2014(21):75-76. 

[23] Goldwasser,Micali,Rackoff (1989) The knowledge com⁃ plexity of interactive proof systems. SIAM Journal on Computing 2018(1):186-208. 

[24] 王晨旭,程加成,桑新欣,等.区块链数据隐私保护:研 究现状与展望[ 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21,58(10): 2099-2119.




[收稿日期]2022-03-29 

[基金项目] 2021 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 ( 21FFX009);2021 年梧州学院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 王轩 (1983-), 男, 北京人, 梧州学院 法学院讲师, 博士, 研究方向: 国际金融法、 国际投资法、 证券法。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

 

梧州学院官网 广西大学 四川大学 广西科技大学 武汉大学 中山大学 桂林理工大学 西大文学院 西大法学院 北大中文系
北京师范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玉林师范学院 梧州日报 西江在线 梧州法院 中国法院网 人民网

Copyright © 梧州学院法学院  地址:梧州市万秀区富民三路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