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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峰: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不可通约的跨学科对话?
2021年07月22日 00:04      浏览: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

  过去三十年,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并未弥合两个学科之间的鸿沟,相反,它凸显了两个学科在知识论、方法和学术传统方面的深刻对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更多是一个美国学界的地方性事件,源于美国国际关系学界对于国际法的再发现,是后“冷战”时代试图再造国际关系理论的努力。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重塑了美国国际关系的学术版图,将国际法、国际组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重新纳入了美国国际关系的学术视野,拓展了国际关系学科的影响力。与此同时,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是不平衡的,国际关系理论在贡献概念、理论、方法或者分析框架,而国际法被降低为是适用国际关系理论的对象和场地。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遭到了欧洲国际法学界的抵制和批评,被认为是国际关系对国际法的征服。

  从中国学界的角度来看,要避免对美国学界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研究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有必要开启新的跨学科研究,通过结合哲学、历史、人类学、政治学等学科,打破国际法的实证主义与形式主义传统,拓展理论视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国际法基础理论。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跨学科之缘起:美国国际关系学界对法律的再发现

  三、“两种文化”:无法弥合的学科鸿沟

  四、不平衡的跨学科对话:抵抗与批评

  五、从国际法看国际关系:四个维度

  六、结语:是否以及如何跨学科

  

  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是“冷战”结束以后美国学界的一个重要理论方向。

  1989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肯尼思·阿伯特(Kenneth W. Abbott)教授在《耶鲁国际法杂志》发表了《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写给国际法学者的一份企划书》一文,开启了以理性主义方法展开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跨学科研究的路径。同年,时任宾夕法尼亚政治学副教授的德里希·克拉托赫维尔(Friedrich Kratochwil)在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规则、规范与决策:国际关系与国内事务中实践与法律推理的条件》一书,以建构主义视角重新审视国际法在国际决策中的角色和作用。1993年,时任芝加哥大学法律与国际关系助理教授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 Burley)也在《美国国际法杂志》发表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论:一项双重议程》,开启了以自由主义理论来改造和推进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路径。

  自此,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交叉研究在21世纪初,得到了美国学界、特别是国际关系学界的热烈回应,学界开展了不少专题研究,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学术作品。理性主义、建构主义和自由主义也成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开展跨学科研究的三个主要方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L/IR)已经发展为一种相对成熟的研究方法和领域。

  三十多年过去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方法的交叉研究成果不断增加,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作为两个独立的学科,二者之间仍然存在深深的鸿沟,且这种学科鸿沟并未因为跨学科研究的兴起而得到显著的弥合。从国际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方法的影响力相对有限。

  第一,从学术接受度来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的开展,仍然集中于少数热衷于该方法的国际法学者,并未成为国际法学研究的主流。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方法没有得到主流国际法学界的认可。从学术影响力来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方法所产出的国际法作品,在学术界影响力有限,远远比不上国际法历史、批判国际法学等领域的学术作品。

  第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交叉研究的影响力主要集中在美国学界。在一定意义上,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是美国特定学术生态的产物。在欧洲国际法学界,该方法遭到了激烈的批评与否定,并被视为是国际关系学术帝国主义的表现。

  对于不少国际法学者而言,过去三十年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反而凸显了两个学科在理论、方法、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方面的紧张关系。一方面是国际关系学界和少数国际法学者对于跨学科方法的积极倡导,另一方面是主流国际法学界对于该方法的漠视、抵制或者批判。这不得不引起中国学界的反思: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对话是否可能?是否必要?假设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是一个发生在美国学界特殊条件下的学术产物,对中国学界而言它的意义在哪里?

  本文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考察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这场跨学科运动,是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事件,使美国国际关系学界在“冷战”后重新发现了国际法,加速了自由制度主义、建构主义学派的兴起,重塑了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学术图景。但是这场运动也加剧了规范主义方法在美国国际法学界的式微。对于中国学界而言,不是要拿来主义地引入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而是要深刻理解美国学界兴起这场运动的学术背景,并进而反思自身的学术传统和情境,拓展视野,加强跨学科研究,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国际法基础理论。

  二、跨学科之缘起:美国国际关系学界对法律的再发现

  在美国,国际关系学科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走向成熟。在方法上,它深受现实主义、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影响。在美国,国际关系被视为政治学的一个分支,深受国内政治学研究方法的影响。20世纪50—60年代,美国政治学研究出现了科学化的导向,强调要像自然科学一样建构政治学理论,通过经验研究、社会统计、量化分析来实现理论解释逐渐成为政治学研究的主流方法。这也影响了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并直接导致美国国际关系学者在理论和研究方法方面上的不断实证化和科学化,其中一个代表作是1979年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N. Waltz)的《国际政治理论》。

  美国国际关系研究高度实证化的一个结果,是对法律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予以否定和排斥。汉斯·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在1948年出版的《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被视为美国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开端。在此书中,第16章专章讨论了国际法的立法、司法和执行功能。摩根索承认,国际法并不总是被遵守的,其执行机制也并不总是有效,但是他强调:“完全否定国际法作为一个有约束力的规则体系的存在,则根本有悖于事实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摩根索在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专业是国际法。1937年,他作为犹太难民来到美国学界,出于对国际法形式主义法治的失望,转向了国际关系的研究。不过,他的国际关系理论仍然带有很深的欧洲色彩,从欧洲政治理论出发,注重道德、舆论和法律对于国家权力的约束功能。到20世纪70年代,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彼此之间已经成为很遥远的学科了。华尔兹在1979年出版的《国际政治理论》一书中提出了结构现实主义(structural realism),以区别于摩根索的经典现实主义,华尔兹致力于将国际关系理论全面科学化、系统化,认为国家间合作源于国际社会的结构,而与国际法无关。《国际政治理论》全书没有提及国际法,此后国际法基本从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中被流放了。

  国际关系学界对国际法采取排斥和否定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在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学派这里得到了修正。20世纪70年代新自由主义理论兴起,通过对国际制度的研究,国际关系学界重新发现了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相关性。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在1977年与约瑟夫·奈(Joseph S. Nye)合作出版《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中的世界政治》,1984年出版《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这两本书的出版正式代表了自由制度主义的兴起。

  在《霸权之后》一书中,基欧汉提出了国际制度(regime)的概念,是指原则、规则和决策程序中包含着的有关行为的命令(injunctions):规定某些行为或禁止某些行为。在没有单一霸权国家的情况下,国际制度可以避免国家冲突,实现国际合作。20世纪80年代,建构主义学派在美国兴起,强调规范、文化、价值、身份等非物质性要素在构建国家利益和国际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重新发现了国际法在构建国际秩序方面的重要地位。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的兴起,很大程度上包含着对现实主义过于强调国家物质性权力的批判。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美国国际关系学界对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倡议反响积极,回应热烈。1989年阿伯特的《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学者提供的一份企划书》和1993年斯劳特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论:一项双重议程》两篇文章,获得了国际关系学者的积极回应。2000年,在基欧汉的组织下,《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杂志以“法制化与世界政治”(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为题出版了专辑论文,深入探讨了法制化的适用及其限度。法制化主张从义务性、精确度和执行机制三个维度来考察国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并进而细致分析不同程度的法制化安排及其背后的制度理性。2001年,美国社会科学理事会也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提供了课题资助。此后,美国学者在相关领域发表了不少专栏论文、论文集、专著等。

  很大程度上,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源于“冷战”结束后美国国际关系学界对于法律的再发现。虽然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对话已经不限于美国学界,但是毫无疑问美国学界仍然是这场对话的发源地和中心。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一定意义上是对美国国际关系学界在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行为主义、科学主义研究方法的反思与纠正。通过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法律、规范、制度、原则等概念又重新回到了国际关系学界的理论视野和话语中,有效地实现了国际关系理论的变革与发展。

  正如美国乔治城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教授费丽莫(Martha Finnemore)所指出的,“随着国际关系越发重视国际规范和规则的力量,与国际法的合作突然变得有吸引力并且重要”。通过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图景得到了充实和重塑。例如,通过对美国国际关系学者对于国际法庭的研究,大大拓展了自由主义理论在国际法庭方面的解释和适用空间。

  还有必要指出的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运动,主要限于美国学界。这在很大程度上由于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行为科学方法对法律的排斥,才有重新引入国际法的必要。而在美国之外的国际关系理论,长期以来对国际法都采取了接纳的姿态,典型的例如英国学派。英国学派强调国际社会这一概念,认为国际社会既不是一个无政府状态,同时也不是世界政府的状态,但是主权国家下的世界秩序是可以实现的,并且法律、道德和价值对维护世界秩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英美国际关系学界在方法论上有深刻的歧异,英国更强调规范方法、历史分析,强调法律、历史、哲学和伦理是国际关系理论的基础,而美国则更强调实证方法、科学分析,关注国际关系的普遍性和一般规律,强调国际关系理论的科学性。正是由于美国国际关系学界的行为科学方法和科学主义传统,使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也正是由于学科方法、学术传统的不同,在美国之外,国际关系学界对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规模和成果都较有限。

  三、“两种文化”:无法弥合的学科鸿沟

  表面来看,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科之间存在不少相似之处,这似乎提供了两个学科开展联合研究或者交叉研究的可能性。两个学科都以主权国家作为学科的基本出发点;两个学科都致力于实现国际和平与国家间合作;都追溯到格劳秀斯(Hugo Grotius)等人作为学科先驱;都试图把本学科呈现为一套科学知识体系。因此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交叉学科的发展初期,不少学者乐观地认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在知识传统上是互补的(complementary),在大量议题上可以相互借鉴。

  有学者在开展跨学科研究的初期,就敏锐地认识到,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作为两个不同的学科,鲜明地存在“两种文化”,两种不同的学术方法、风格和旨趣。在理论兴趣上,国际关系学者致力于社会解释,旨在解释国际社会中的国家行为;而国际法学者则注重识别法律规范、明确法律义务。前者是解释性的理论,后者是规范性的理论;前者采取的是社会科学实证主义范式,后者采取的是权威主义范式。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在认识论、方法论和学术风格方面,存在深刻的鸿沟。同时,两个学科也都有各自不同的学术术语和概念体系,甚至同一个概念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的含义完全不同,典型的如“实证主义”一词。

  为了弥合两个学科之间的差异,学界提出了若干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开展跨学科对话的研究方案和议程,但是这些方案大多缺乏系统性或者可操作性,因而实际影响不大。

  例如,早在1992年,阿伯特教授就提出联合学科的设想,认为两个学科可以在描述性(descriptive)、学说性(doctrinal)、解释性(explanatory)、规范性(normative)和工具性(instrumental)五个维度开展合作。有的学者也建议两个学科之间可以相互借鉴彼此的学科概念和分析工具。但是这样的方案大多太过抽象和宽泛,实际上没有大的用处。1998年斯劳特教授建议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治理”“共享规范对于社会的构建”“自由主义代理人理论”三个领域开展联合研究,并就此提出了六个研究问题。但是她对议题的设定包含着强烈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价值偏好,并没有得到国际法学界的广泛接受。

  因此,过去三十多年里,两个学科并未因此走向融合,远没有出现学者所期望的联合学科(joint discipline)。两个学科之间的关系,正在从假想的补充性关系,走向竞争性关系。在国际法领域,尚未形成一个相对系统地与国际关系开展跨学科研究的方法论。如何与国际关系开展跨学科研究,哪些议题适合于跨学科研究,乃至跨学科研究的目的为何等基础问题,都没有在国际法学界得到充分的讨论,也没有达成共识。

  由于缺乏系统的方法论,国际法学者参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研究更多是议题式的,而非理论性的。国际法学界研究所涉及的问题包括国际法的生成机制、国际条约的制度设计、国际法的遵守问题等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上述议题开展研究的时候,由于缺乏国际法理论作为方法论的支撑,绝大多数国际法学者都采用了国际关系中理性分析的方法,仅仅是把上述议题作为理性分析方法的适用对象。从阅读感受而言,很难区分研究者的学术背景是国际法还是国际关系,也很难看到国际法背景对于作者的研究提供了何种独特的学术视角和贡献。

  以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卡尔·罗斯提亚拉(Kal Raustiala)2005年在《美国国际法杂志》发表的《国际协议的形式与实质》一文为例,该文主要就是借用了基欧汉等人在《法制化概念》一文中的三维度分析框架,对国际协议的形式、深度和执行机制进行了解读。从学科知识的角度,该文并没有能够用国际法有效地补充或者拓展国际关系的研究。

  一旦国际法学者试图开始进行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研究,为了获得国际关系学科的读者,就必须要放弃规范主义的国际法内部视角,引入理性分析等国际法外部视角,从事解释性理论的构建。国际法学者日益清晰地认识到,规范视角和解释视角之间在方法论上的对立是不可调和的。换言之,在国际法学界内部,方法的选择也意味着读者的选择:选择内部的规范性方法,读者是传统国际法学者;而选择外部的解释性方法,读者是国际关系学者。

  这直接导致了从事国际关系跨学科研究的国际法学者与从事规范性研究的国际法学者之间,不存在相互的学术交流与对话。也因此,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学者在国际法学科内部的影响力有限,并没有能够在方法上拓展或者改革这个学科,相反,甚至有可能被主流视为是边缘化的学术研究。

  四、不平衡的跨学科对话:抵抗与批评

  迄今为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是国际关系学者主要参与、国际关系理论主要贡献的一场学术运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两个学科之间并没有通过跨学科的研究,构建起一个平等的学术对话的机制和平台。

  在现有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对话中,两个学科在跨学科研究的贡献方面是不对等的,研究议题和方法几乎都是国际关系学者在主导。在现有的研究成果当中,基本上是国际关系学者在贡献概念、理论、方法或者分析框架,而国际法仅仅是适用国际关系理论的对象和场地,例如法律学说、机构设计、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已经成为国际关系理论所关注的问题。国际法是作为研究对象,而国际法自身的理论和概念对于跨学科研究所提供的实质性的贡献微乎其微。

  从学科知识发展的角度来看,如果说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基本上重塑了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版图,大大拓展了美国国际关系的研究领域,那么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研究对于国际法发展的贡献则极其有限。

  一方面,少数热衷于用社会科学方法改造国际法研究的美国学者,在实证主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借鉴国际关系的研究并不能带来理论增量,不如直接借鉴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研究。另一方面,对于其他国际法学者来说,通过社会科学方法并不能增加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与权力和政策更紧密的结合才是改造国际法学科的办法,因此带来了对外关系法、国家安全法等与传统国际法相竞争的新研究领域。因此,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研究,在美国国际法学界也是只属于少数学者的工作,并且其影响力也限于这些少数学者内部。

  在欧洲国际法学界,对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更是遭到了学界的抵制和强烈批评,尤其以批判国际法学者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国际法教授马尔蒂·科斯肯涅米(Martti Koskenniemi)、简·克莱伯思(Jan Klabbers)为代表。在欧洲国际法学者看来,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不会带来斯劳特教授所愿景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相互促成的双重议题,而是会带来双重霸权:国际关系理论对法学的霸权,以及美国对其他国家的霸权。

  “冷战”后美国国际关系理论学界重新发现国际法,与美国外交决策圈对于国际法的热情是如出一辙的。很大程度上,这反映了在“冷战”结束以后,美国通过自由主义法制(liberal legalism)构建全球市场、打击刑事犯罪、促进美式民主议程、推进全球治理等需求。在一定意义上,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是自由主义学者不断扩大其学科影响力的策略。

  国际法学者对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缺乏参与,并非由于两个学科之间的长期分立导致国际法学者缺乏国际关系知识或者对国际关系存在门户之见,而是由于两个学科在认识论、方法和意识形态方面深刻的差别甚至对立,以及国际法学者对于学科政治和权力本身的警觉与反思。对不少国际法学者来说,跨学科所引发的隐忧是,国际法不断缩小或者弱化为国际关系的一个次级分支,国际法的自主性不断被削弱,国际法的方法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跨学科可能异化为学科征服。

  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也遭到了深刻的批评。

  第一,在跨学科研究中,国际法学科的规范性没有得到认真的对待。国际法被降低和拆解为经验研究的原始材料,成为能够被国际关系解构和重新解读的一整套规范、实践和机构。因此,不少国际法学者都认为,国际关系学者没有认真对待国际法,而是把国际法视为有待国际关系理论去书写的白板(tabula rasa)。

  第二,国际关系学科本身知识是有限的,与国际关系开展跨学科研究并不必然帮助国际法学者更好地理解国际法本身。国际关系的理论和方法从根本上说来源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国际关系学者本身并没有创造独特的社会理论和政治学理论。对国际法学者而言,与国际关系开展跨学科研究往往假定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研究提供了社会理论,而这种假定本身并不正确。

  第三,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往往对国际法采取了一个片面的、工具主义的解读。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科内部都存在多种竞争性理论。在跨学科的研究中,国际关系理论的多元和丰富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各种理论流派都试图将自身的视角与国际法问题相结合。但是在此过程中,国际法却往往被简单化地视为规则、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国际关系学者主要关心国际法义务本身的效果及其实施问题,而对国际法的不同理论则予以了忽视。

  第四,在不少学者看来,跨学科的方法是要用经济理性来取代法律的规范性。从一开始,在国际关系学者看来,国际法的规范视角是有待检验和重构的,国际法的约束性(binging force)和有效性(validity),都是需要通过经验研究来证实的,而并不能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虽然国际关系学科内部不同理论对于国际法的认识有一定的差别,但是理性主义分析这个方法是各个理论流派的基础共识,用理性主义的方法重构国际法,成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一个突出的特点。

  五、从国际法看国际关系:四个维度

  国际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很大程度上界定了国际法的概念,也决定着不同的国际法方法。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对国际法内部不同理论流派往往了解有限,进而对国际法采取了片面的解读。故有必要通过对国际法与政治之间关系的解读,丰富国际法的概念和方法,进而探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第一种方法,坚持实证主义的国际法方法,区分法律与政治,把国际关系理解为国际政治,国际关系是法律之外的领域,涉及的是法律所不能处理的问题。政治划定了法律的边界。国际政治代表了对权力的无限追求,其特点是任意、专断、无序、冲突、等级;而国际法则是对权利和正义的维护,其特点是规则、理性、秩序、和平与平等。因此国际法本身就是一种美德。很大程度上,国际法的身份是构建在对国际政治对比的基础上的。

  奥本海(Lassa Oppenheim)在1905年出版的《国际法》一书,是实证主义国际法方法的经典之作。法律归法律,政治归政治,这种观点也体现在国际法学的不少学说里面。例如,有观点认为,国际社会的争端可以分为法律争端和政治争端,而政治争端是不可裁判的争端,应当诉诸外交和政治手段。又如,“承认”虽然是个国际法问题,但是否承认以及何时承认,则是一个政治问题。

  通过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人为割裂,在割裂之后再试图搭建跨学科方法,其结果必然是导致两个学科之间无法实现有效对话,这也是目前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的主流方法。同时,这种方法也包含着对国际法的一种规则主义、工具主义和去政治化的片面解读,从长久来看,只会导致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更为僵化、缺乏沟通。

  第二种方法,采纳政策定向的国际法方法,不区分法律与政治,把国际法视为法律决策的过程,而国际关系是实现外交政策的手段。这是美国纽黑文学派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提出的主张。在纽黑文学派看来,国际法应当捍卫自由社会的基本价值,促进自由社会的发展。在政策定向的方法下,国际关系非但不是国际法的禁区,反而是国际法的用武之地。纽黑文学派试图用国际法来吸纳国际关系,构建一个完整的国际理论,也因此其在20世纪90年代被重新发现为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先驱者。

  在本文看来,政策定向的方法是实现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最有潜力的学科。不过遗憾的是政策定向的方法采用的学术语言相对较为晦涩,并不算是美国国际法学界的主流理论,很多美国学者对适用这一套语言和方法有距离感。另外,纽黑文学派虽然在起源上受到了行为主义科学的影响,但是它在方法上更接近政治科学,而非经验研究的社会科学,同时它又高度重视所谓的八项基础价值,因此通过政策定向的国际法方法开展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其在方法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内部紧张关系。

  第三种方法,试图把国际关系理解为社会理论,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运行的社会政治背景,因此可以借用国际关系来发展国际法的法理学,在国际关系中寻找国际法的基础理论。这种路径是厦门大学徐崇利教授所采取的。在徐崇利教授看来:“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系综合哲学和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混制而成的一个“工具箱”;相应地,通过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这一干流,可将多种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分析方法之径流汇入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研究之中。”这种方法同样坚持区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但是把国际关系视为国际法的底层理论。

  这一种方法体现了中国学者学术创新的努力,但是同样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这样的方法假定国际关系提供了更好的理解国际社会的范式和方法,假定了国际关系可以为国际法提供真的、有用的、相关的社会学知识。但这样一种假定本身,很大程度上并不成立。同时,这种方法还假定了国际关系是结构性的、规范性的,因而设定了国际法的方法和边界,使国际法研究更加从属于国际关系理论。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国内学者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成果方面,基本上是将不同的国际关系理论运用到国际法问题上,同时也将国际关系不同理论流派的分歧和对立也引入了国际法的研究,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国际法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第四种方法,把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解为平行的两个不同学科,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两个学科各自研究领域的扩展,两个学科之间日益发生相互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补充关系、对话关系或者竞争关系。两个学科都在处理日益相同的研究对象,在探寻世界秩序的构建方法,但是又有各自的方法和传统。因此,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日益成为两个竞争性学科,角逐学科话语、机构权力和专业影响力。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对话并非价值中立、纯粹科学方法的结合,而是需要去理解跨学科背后的学术政治和权力关系。以斯劳特的研究为例,她对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倡导,是试图用自由主义的国际法理论去改造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开疆拓土。再如,哈佛大学杰克·戈德史密斯(Jack L. Goldsmith)教授和芝加哥大学埃里克·波斯纳(Eric A. Posner)教授试图将经济学分析引入国际法,旨在全面消解国际法的规范主义视角。在很大程度上,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成为了不同学者、不同学派之间研究风格、学术旨趣、价值取向和政治立场的角斗场。

  六、结语:是否以及如何跨学科

  这场自20世纪80年代末兴起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运动,虽然引发了国际学界一定范围的学术论争,但在根本上还是一场美国事务。

  第一,参与这场运动的国际关系理论主要是美国的三大流派——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其他理论例如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等其他国际关系理论几乎未能发声。第二,参与和推动这场运动的学者基本都是美国学者,在很大程度上,这场跨学科运动也限于美国国内。在此过程中,一些欧洲学者提出了批评和抵制,但是基本上没有改变美国国内这场运动的发生和不断强化。因此,有必要避免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视为一个全球范围的、普遍性的学术运动。

  从实际影响来看,这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运动是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事件,使美国国际关系理论在“冷战”后重新发现了国际法,加速了自由制度主义、建构主义学派的兴起,在根本上重塑了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面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场运动有不少值得反思的方面。例如,这场运动进一步加剧了规范主义的国际法研究方法在美国学界的式微,理性主义的方法开始渗透美国的国际法学研究,在学术上间接地强化了国际关系学界相对于国际法的强势地位。正是由于国际关系理论的强势渗透,也开启了美国国际法学界经验主义、行为学科、实验主义和社会科学等多元方法的兴起。

  站在中国学者的角度,这场运动同样值得反思。在中国开展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不能只是简单地引入美国学界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不能忽视这场运动兴起背后的美国学术传统和脉络,更不能忽视这场运动背后波涛汹涌的学科政治。在中国引入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并非因为这场运动本身是普遍的、先进的、科学的或者更为高明的学术研究。如果这场学术运动对中国国际法学者有什么直接的启发,那就是它映照出了中国国际法学者长期所采纳的实证国际法方法本身的局限性。它提供了一个反思实证国际法研究的学术契机和学术空间,督促中国学者关照自身的国际法学术生态和理论传统。

  第一,打破实证主义,反思实证主义国际法的社会政治背景。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通过引入英国的实证主义国际法学,中国国际法研究始终都是建立在实证国际法学的基础上,发展了一套自给自足的话语体系。虽然英国的实证主义国际法学者将政治从国际法的研究当中清理了出去,但是中国的国际法学者却对实证主义背后的国际关系现实有着清醒的认识。

  王铁崖先生在其1998年的《国际法引论》中提出,他采取的是现实主义的方法,他强调“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是有密切的相互联系的”,“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一个方面,而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学是国际关系学的一个部门”。这套实证主义的国际法话语,在“冷战”期间,由于大国竞争,它获得了广泛的接受。随着“冷战”的结束,不少自由主义学者试图用国际法去重构一个自由主义的国际秩序,国际法不再是一个形式主义的话语体系,而是有着鲜明的价值观和立场偏好。

  在当下中国,特别是在中国崛起的背景之下,国际法研究如何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摆脱实证国际法的约束,构建中国的话语体系,值得我们思考。在此过程中,美国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思路。

  第二,打破形式主义,关注国际法的政治经济学问题。在实证主义的路径之下,政治、经济、道德等因素都被排除出了国际法的研究范围。实证国际法学者的主要工作,是围绕国际法的渊源、解释、适用展开,构建国际法学说,阐明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为例,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是该原则是否具有习惯法性质,是否禁止预防性自卫,是否允许对他国境内的恐怖分子实施武装自卫等问题。而这样一种纯粹规则的考察,忽略了规则的使用者和接受者,忽略了规则所带来的权力和资源分配问题,显然是不充分的。国际法规则不能脱离实际社会运行来予以抽象的、貌似中立的研究,有必要重新将政治经济学问题纳入国际法的研究视野。

  第三,开拓国际法理论视野,加强跨学科研究,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国际法基础理论。中国国际法研究需要开展跨学科研究,但绝不能仅限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事实上,在过去三十多年,欧美国际法学界发表了相当数量、极具原创性的国际法研究,例如科斯肯尼米教授等人对于国际法历史的研究,肯尼迪(David Kennedy)教授对于全球治理理论的批判性反思,欧福特(Anne Orford)教授对于人道主义的反思等。

  这些研究虽然涉及国际关系,但都不是美国学界意义上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相反,它引入了历史、哲学、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知识,极大地拓展了国际法学者的学科想象力。以这些开阔的跨学科知识为基础,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富有学术活力的国际法基础理论,将真正有助于提高中国学界的国际法研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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