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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毛沙莎同志从事兼职律师的情况公示
2025年03月10日 09:00    林娜  浏览:

  根据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毛沙莎同志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现将毛沙莎同志到广西高翔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年3月10日至3月15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2025年3月15日下午17:30前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送法学院办公室(明理楼北楼一楼法学院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0774-5835619)。群众如实反映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

梧州学院法学院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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