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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5年03月05日 10:5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和梧州学院有关学位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证我院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设立梧州学院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为二级学院学位管理与学位评定的工作机构,重点负责学院学位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任,副主任1任,设委员若干人。委员会组成人员总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设办公室主任和秘书各1名,负责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中由提名产生的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进行调整。

第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

(二)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业务能力强,熟悉学校关于学位工作的政策规定。

(三)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应立即停止其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学院。

(三)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造成不良影响。

(五)出国(境)一年以上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范围

第七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主持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会议。

(三)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根据需要审定列席学院学位委员会会议人员。

第九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授予学位的条件。

(四)处理学院有关学位授予的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七)受理并研究本部门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其它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

(八)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重大事件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提议增开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九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做出会议决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决议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通过。

第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方可不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各学位分委员会主任若不能参加学院学位委员会会议,应指定其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副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汇报涉及本学位分委员会的相关情况。

第五章  

本章程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废止。本工作条例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梧州学院法学院

202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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