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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5年03月05日 10:58      浏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的学术活动,鼓励学术创新,加强院际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学术委员会由单数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 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四) 德才兼备、身体健康,对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定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学术规划;

(二) 审定学术机构或学术平台设置方案;

(三) 审议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 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条件;

(六) 审定学术道德规范、争议处理意见;

(七) 推荐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成果和奖项;

(八) 评定高层次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

(九) 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 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涉及学术问题的决议;

(四) 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 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该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 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五)参与学生毕业论文的复答辩等学术活动。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由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委员进行,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委员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以上(含2/3)方可召开。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梧州学院法学院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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