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和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业情况的基本计算单位,是衡量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是一种基本的教学管理制度。为落实《梧州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生修读完成某一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下同),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各类课程及教学实践环节均规定相应的学分。
第二条 法学专业和国际经贸规则的学分确定在160分左右;专升本应修学分应控制在80学分以内。
第三条 根据修读方式,课程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旨在培养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必修课所有学生必须修读,包括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等:
(二)选修课,是指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基本要求且允许学生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任意选修课,旨在拓宽学生专业知识面:专业选修课是体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协同育人理念的课程,旨在强化学生学科专业知识,提高学生创新、创业和从业能力;公共任意选修课是旨在提高大学生科学素养、文化品味、审美情趣、人文素质和劳动素养等所设置的课程。
第四条 学生修读第二课堂学分按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制。普通全日制本科的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下同)为6年;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的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普通全日制“专升本”学生的基本学制为2年,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经审核同意休学创业的学生,且完成创业的,其最长修业年限可延长至8年;应征入伍等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其最长修业年限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原则上应为考试。
第七条 课程考核、补考、缓考,按相关规定执行:无考试资格、考试作弊、旷考以及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补考不及格的,须重修该门课程;对已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或课程学分绩点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并按历次课程考核中取得的最好成绩记载;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予补考。
第八条 学生申请免听、间断听课和免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留级: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其必须修读的总学分的2/3,不得继续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下一学年及以后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一半(含)以上上述不及格课程学分后,方可继续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下一学年的课程。
第十条 降级: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超过(不含)32学分者,不得修读新的课程,应降级处理;降级的学生在其降级前已取得的学分学校予以承认,并按历次修读相应课程过程中取得的最好成绩记载。降级的学生,按其继续修读课程的学分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获准提前毕业的,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所修课程的总学分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准予毕业学分要求,按相关规定由学生本人申请延期毕业。学生本人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按结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前一年,即学生在大三的最后一个学期,学院要对学生的学分进行盘底并告知学生,对学生的毕业进行预警。
本学分管理实施办法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之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其解释权归学院教学分指导委员会。
本实施办法与学校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学校的规定为准。
梧州学院法学院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