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任课教师要提高政治站位,热爱并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师应将教育事业视为自己的使命,不仅要热爱岗位,更要乐于奉献,展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
二、基本要求
1.德高为师,身正为范。文明执教,举止端庄,服饰整洁得体,朴素大方,注重职业形象教师,为人师表,自尊自重。
2.教师要治学严谨,精益求精,严格把握教学环节,认真备课、撰写详细的教学讲义,不准使用旧版本教案讲课。
3.坚持业务进修,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水平,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适应时代对教育的要求
4.遵守课堂教学纪律,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安排的课表准时到指定班级上课,不得擅自调课、代课和停课;做到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认真做好学生考勤工作。严禁教师无教案上课;严禁传播不正当的言论。
5.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所有教师必须按学校和学院要求布置作业,所担任教学课程作业批改应在2次以上,作业成绩应及时登记学生平时成绩册,并按要求折合成平时成绩分,作为学生期评成绩考核依据。
6.严格试卷命题与评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教研室统一安排部署试卷命题工作,试卷分为A、B卷并附参考答案。
(2)试卷由教研室主任审定。题型、题量、分值的核定都必须符合学院的要求。
(3)严禁任课教师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考卷内容。
(4)期末阅卷集中进行,成绩统计工作未结束之前严禁向学生泄露考试成绩。
(5)成绩一经判定严禁更改。
(6)试卷评阅完毕,各教研室应及时写出试卷分析报告,交学院教学办公室存档。
7.切实执行社会实践教学计划。在教研室主任组织下认真执行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组织校外实践活动必须以教研室名义写出活动方案,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定,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8.新修订的《梧州学院法学院任课教师职业守则(修订)》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梧州学院法学院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