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院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强对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根据《梧州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的相关规定,成立梧州学院法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并制订法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梧州学院法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是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和督导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法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懂得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治学严谨端正、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热心教育教学、身体健康,能够从全局出发谋划学院教育发展的骨干教师担任。
第四条 法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和若干委员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法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对以下事项负有指导和咨询的职责:(一)为学院的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的确定等重大议题提供指导与咨询;(二)对学院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提供指导性意见,指导其建立并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三)对学院本科教育的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四)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指导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计划、课程体系调整方案;(五)对学院教育教学和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出改进意见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广泛了解和分析教师、学生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提升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第七条 受学院委派,协助开展专题调研,对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或实施方案建议。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法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就教学事务向学院提出意见、建议或质询;(二)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三)对教指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实施监督。
第九条 教指委委员有以下义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学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使权力;(二)主动了解学院的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各项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改革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三)注重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调查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四)按时参加教指委活动,完成教指委指定的工作任务;(五)为人师表,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学者风范和道德操守,并自觉接受党组织、教代会组织和教工群众的监督;(六)对所讨论的问题保密,不在学院发布相关信息之前向外透露。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教指委会议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
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教职工代表或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对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决议,相关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教指委作出决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教指委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含)教指委委员同意后,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废止。本工作条例由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