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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法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2025年03月05日 10:06      浏览: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本科高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的通知》(桂教规范〔2021〕1号)和《梧州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围绕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完善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建设,规范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作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健全、运行有效的基层教学组织,有序推进学院本科教学的内涵发展,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基本的教师教学共同体,是在教学单位内部正式设立的教学组织实施机构,是学院落实本科教学任务、促进教师教学成长与发展、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承担群体性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学习等的最基本教学单位。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下的基层教学组织类型包括:课程组或教学团队。

第五条 设立原则

(一)有利于教学建设原则。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应根据教学单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

(二)有利于功能发挥原则。基层教学组织应有一定的人员规模和稳定的成员团队(原则上应该有3人或以上稳定、合理的团队成员,专业教研室和实验室除外),便于落实饱满的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任务,利于建立基本教学管理制度,利于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

(三)有利于协同育人原则。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创新组织形式,将基层教学组织与现代产业学院、实习实训基地、教学科研基地、劳动教育基地结合,校企、校地、校校联合,产学研合作、校内外协同育人,共同组建协同育人中心、教学创新团队等基层教学组织,坚持“学生中心、导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原则,促进学生创新与创业能力培养。

(四)有利于科教融合原则。鼓励基层教学组织与学科(学术)基层组织或科研类工程中心、实验室、实验中心、人才小高地或人文社科基地融合发展,鼓励跨区域、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跨院系交叉设立基层教学组织,促进科教融合,促进科研反哺教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案例,促进相应团队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成立条件

(一)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发展规划、绩效目标和运行制度。

(二)具有高水平的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骨干成员。

(三)有维持日常运行并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凡是能在学院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教学学术活动等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团队均可申请成立基层教学组织。

第八条 管理制度

(一)实行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任期制度。每个基层教学组织设1名负责人,负责本组织的全面工作。负责人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二)由学院教研室按照各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方案、运行管理制度、工作职责和绩效考核目标等,开展考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1.经考核不合格。

2.违规开展活动,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3.基层教学组织换届时无法产生负责人的。

第九条 保障条件。

(一)学院应为基层教学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与条件支持。

(二)经学院正式成立的基层教学组织,其组织成员可以该组织名义对外参加教学交流活动、开展教学研究等,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基层教学组织可以优先承担各级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并取得相应经费支持。

第十条 考核激励。

(一)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

(二)完成经学院审核的建设目标任务的基层教学组织方可认定为“合格”。

(三)取得较大教学改革或较多可量化的建设成果的基层教学组织可认定为“优秀”,学院授予其“示范性优秀基层教学组织”荣誉称号,通报其建设成效,推广其建设经验,确保基层教学组织在学院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实效。

(四)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成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具体实施方案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学院教研室负责解释。

 

 

                                梧州学院法学院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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