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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实践性教学环节管理规定
2022年02月22日 08:47      浏览:

实践性教学是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重要教学环节,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教学活动。为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及要求

(一)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课程实验教学,课程实习、毕业实习、学年论文、社会实践调查活动等。

(二)各专业学生,都要参加教学计划中安排的专业课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具体内容、形式,根据课程要求由课程责任教师安排。成绩计入考核成绩中。

(三)集中实践环节,各专业学生都必须参加,原则上全学程安排一次。社会调查时间安排不少于2周,学年论文时间安排不少于4周,课程实习时间安排不少于8周,毕业论文时间安排16周。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一)各教研室要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各专业课程教学实施方案,统一做好各专业的实践性教学安排。要与校外有关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建立必要的校外实践基地。

(二)各教研室要组织学生认真完成实践性教学活动,不能擅自更改、取消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三)需要到校外实践基地进行的实践活动,教研室须提前三个月向学院提出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同意、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方可实施。实施方案须报教务处实践实验科备案。进入实践基地后,各教研室主任要做好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实践基地合作协议。如有违反并造成后果者一定要严肃处理。

(四)每次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后,要有相应的工作总结报告。如果没有相应的报告,则视为该生没有参加本次实践活动。

(五)在实践环节的实施过程中,每个学生都要认真做好调查、分析、总结,独立完成报告。严禁抄袭,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本次实践环节所得成绩。

(六)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原则上理论教学与实践课同步进行,必要时也可将实践课稍缓后或将几门课的实践环节放在一起安排。无实践环节成绩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亦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七)集中实践环节不得免修。在集中实践环节中,没有参加社会实践工作和未交社会实践报告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八)社会实践报告和毕业论文成绩不合格者,应及时修改,经重新评审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经修改成绩仍不合格者,随下届学生重修。因抄袭作弊而成绩不合格者,经批评教育有悔改的,可随下届学生重修。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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