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育校外见习和专业考察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教育见习工作,保证我院学生的课程教育校外见习和专业考察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
(一)课程教育校外见习和专业考察必须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为依据。
(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制定课程教育校外见习和专业考察的实施方案,提前一个月向教研室申请;教研室根据教师申请,向学院提出课程教育校外见习或专业考察的审批报告,并报学校教务处实践实验科审批、备案。
二、准备工作
(一)学生见习或考察前,要派人和见习或考察单位联系,协调好有关事宜。
(二)做好学生见习或考察动员,使学生明确校外见习或考察的目的、任务、工作安排、带队教师(一般应为辅导员)、指导教师(一般为任课教师)、安全注意事项、纪律要求等。
(三)学院或教研室要做好课程教育校外见习或专业考察的物资、交通工具等准备工作。
(四)学生见习或考察前,要求学生签订安全承诺书。
三、组织实施
(一)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育校外见习或专业考察的方案组织实施教育见习或专业考察工作;教研室要认真做好督查工作。
(二)带队教师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填写见习或考察日志。
(三)指导教师要按见习教学要求进行指导,督促学生做好见习或考察的各项原始记录。
(四)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及时完成课程教育校外见习或专业考察报告。
(五)指导教师要组织对学生的应知、应会考核并进行评分,登记学生见习成绩。
(六)指导教师及时处理发生的相关问题。
四、结果反馈
(一)组织实施课程教育校外见习或专业考察的教师应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向教研室和学院反馈有关结果,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见习(考察)日志、见习(考察)总报告、学生见习(考察)报告。一份交学院教学秘书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实践实验科存档
(二)学院组织对课程教育校外见习或专业考察活动进行考评。活动实施的报告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本次活动取得的成果与存在的问题,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处理的建设性意见和措施。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