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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05月17日 09:12      浏览:

梧州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满足科技创新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是科学技术研究的简称,含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归属学校管理的相关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对科研机构有规定的,依据政府相关部门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建立须严格审批,坚持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科研处(社会科学处)作为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研机构的建立、评估、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研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场地等方面工作依托有关二级学院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科研机构的学术研究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三章  分类

第八条 学校科研机构划分为三类。

(一)政府部门批准建立的科研机构。

(二)学校自主建立的校级科研机构。

(三)学校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建立的联合共建科研机构。

 

第四章  建立

第九条 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校级科研机构和联合共建科研机构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建立。校级科研机构和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申请流程:

(一)负责人填写《梧州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申请书》;

(二)二级学院审核推荐;

(三)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社会科学处)];

(四)学术委员会审议;

(五)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十条 科研机构建立基本要求:

(一)符合学校办学理念和学科发展要求,且学校在相应学科未建立同类科研机构;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

(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

(四)有科研任务、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

(五)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六)与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境)外企业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直接按以上程序办理。

(七)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需经学校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由依托二级学院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担任,且每人只能担任一个同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须经依托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推荐,由科研处(社会科学处)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经费按照学校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联合共建机构如获得捐赠款及支持经费,按5%提取管理费用,专项用于学校为机构提供水、电和科研用房的日常运行支出。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可以刻制印章,按学校公章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对外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他标识,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在校外建立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政府批建的科研机构应当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校级科研机构和联合共建科研机构应当每年向科研处(社会科学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校级科研机构和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由科研处(社会科学处)组织评估,评估周期为三年。评估结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在学校主页公布。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事项变更。

科研机构名称变更,须经依托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由科研处(社会科学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科研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事项变更,须经依托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由科研处(社会科学处)报学术委员会批准,必要时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的撤销。

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的撤销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校内设立的科研机构和联合共建科研机构,评估不合格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进行撤销。撤销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科研机构撤销后,其人员、场地归属关系不变,设备、经费等归学校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建立和管理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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