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有关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的相关规定,从法学院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岗位的所有各类人员,包括事业编制(实名和非实名编制)人员、聘用人员、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工作时间按学校的校历、作息安排执行,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以实际工作需要和安排为准。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的工作安排由学校另行通知。
第四条 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度,具体按以下应到校上班时间考勤。
(一)课程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等)时间。
(二)学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学院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劳动时间。
第五条 除专任教师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度。
第六条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工作岗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离开梧州实行事前报告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除按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在离梧前向学院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全院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及校规校纪,坚守工作岗位,勤奋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因病、因事不能到岗上班或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活动,应向学院主要负责人请假。
第八条 学院的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负责考勤登记统计等工作。
第九条 考勤工作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上报上个月的考勤结果。
第十条 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列入考勤统计的范围。(因公出差需提交已审批的出差审批表)
第十一条 考勤结果作为计发绩效、津贴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请假管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或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应按规定办理请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故需要脱离日常的工作岗位,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事情紧急可以电话请假,但事后应补齐以上所列内容。教职工因故不能参加学院临时安排的会议、活动等非日常工作,可以采用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学院主要领导请假。未经批准脱离日常工作岗位的,以旷工处理,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未经批准不参加学院临时安排的会议、活动等非日常工作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具有以上情况的,将其作为绩效、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假期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应在假期结束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请假手续规定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或电话请假,事后一周内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理由正当且符合规定经批准的,按请假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学术假等。相关假期规定按《梧州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探亲假、丧假,由学院审批。
(二)教职工请婚假、产假(护理假),由学院审核,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
(三)教职工请工伤假,由学院审核,人事处审批。
(四)教职工请病假,10天以内的,由学院审批;15天以内的,由学院审核,人事处审批;1月以内的,由学院、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超过1个月的,由学院、人事处、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五)教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学院审批;5天以内的,由学院审核,人事处审批;15天以内的,由学院、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超过15天的,由学院、人事处、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六)教职工请学术假,按《管理学院教师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审批。
(七)教学、学生竞赛类的请假交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科研(含学术会议)、行政、出国留学类的请假交分管行政副院长审批,辅导员交流学习、病事假等交分管学生副书记审批,特殊情况由分管院领导向正职领导汇报。学院副职的请假交学院正职审批。
分管领导缺岗的,由院长审批;院长缺岗的,由支持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八)纸质请假单最迟应于考勤时间2天内交办公室留存。需学院以外部门审批的请假和不方便办理纸质请假的,填报《梧州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通过OA系统走请假审批流程。
(九)教职工请假按权限审批后,统一报人事处备案。专任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专职辅导员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中层干部、科级干部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请假出国(境)的同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十七条 教职工准假期满,应及时返岗上班,并在2天内销假。销假时间以人事处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教职工按规定请假的,休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旷工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一)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职守;
(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
(四)出国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国手续未获批准;
(五)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
(六)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从下达调动之日起1周内不报到、不到岗;
(七)申请辞职或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擅自离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五章 监管纪律
第二十条 对违反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教职工,学院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考勤和请假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人事处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和教职工请假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自治区、梧州市、学校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梧州市、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学院微信群或QQ群之日起实施。
2014年9月27日
附件: 法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