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法学院教研室主任周例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本科高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的通知》(桂教规范〔2021〕1 号)、《梧州学院教研室管理办法(修订)》(梧院教〔2022〕7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院教研室的建设和管理,强化教研室的职责功能,使教研室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教研室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方面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作出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院长主持会议时院长应该最后表态。
二、教研室主任例会议事范围
第三条 教研室例会讨论学院教学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部署,落实学院发展的整体规划,落实学院领导关于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工作安排。
(二)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计划。
(四)讨论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会议的议题。
(五)讨论和决定教师工作内容的具体安排。
(六)讨论并向学院提交学生人才培养、教师人才引进的初步方案。
(七)讨论并向学院提交教师培训、进修、访学、教学团队建设、科研平台搭建等事项的初步方案。
(八)讨论并向学院提交实习基地设立和维护、教学资源配置和维修等方面的初步方案。
(九)讨论招生、就业、学生活动、学生导师遴选等方面的工作开展。
(十)其他需要教研室讨论并决定的事项。
三、教研室主任例会议事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教研室例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
第五条 教研室例会议事要有主题,例会主题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拟定;院长参加会议亦可拟定主题,但应当事先与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沟通好。
第六条 教研室例会会议成员为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教研室主任组成;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参加教研室例会并具有表决权。院长助理、教学秘书为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教研室例会要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规依法决策。重大问题有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并向书记、院长汇报。院长参加会议如遇事情紧急,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四、教研室主任例会议定事项的执行和监督
第八条 教研室例会开会的第一件事应当是对前面事情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不到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承诺限期落实。
第九条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应当要随时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做好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 对有按期不能落实之虞的,应及时向院长汇报。
第十条 教研室例会参会人员每次会议前需签到,会议记录要整理保存。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梧州学院法学院制定,经学院党委会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在学院公布后生效实施。
梧州学院法学院
2024年4月9日